員工旅遊支出 不能抵稅

年終將近,不少企業開始安排員工旅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爲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相關支出屬於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105萬元(含稅),包含5萬元的營業稅進項稅額。甲公司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這筆5萬元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國稅局查獲。

由於這筆支出屬於酬勞員工性質,進項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除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稅額外,並依照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也提醒,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也都是屬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支付費用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