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友盟合作 面對對岸司法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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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可能的司法隔離或封鎖情境,政府應納入友盟因素並經常演練海軍與海巡的聯合應處作爲。
1. 處置
◆推演的第二階段,中共萬噸級海警艦「2901號」與另一艘海警艦於花蓮外海約100海浬處,攔檢自美返臺的長榮海運「國安輪」,並強迫該船航向中國大陸,藉此迫使臺灣方面進入談判;面對此情況,儘管「國安輪」所載貨品爲美方資產,臺灣組因無充足可運用的護航力量,無法即時應處,只能被動尋求美國組協助,美國組則表示可協助開設兩條安全航道。
◆隨後紅組進一步升高封鎖強度,在巴士海峽高雄港外約100海浬海域,對臺灣進口天然氣之能源輪實施強制攔檢,迫使其偏離原航線甚至引導航向中國大陸。由於當時南海也部署有一個解放軍航母戰鬥羣,加上我國海軍及海巡部隊受到裝備與距離所限,並未出動任何艦艇維持海上交通線安全,亦無法提供有效干預行動。
◆美國組表明,願意進行海上護航行動,開闢海上安全航道,確保1)必要能源,2)軍品及彈藥,3)食物及醫藥得以持續進入臺灣後,臺灣方面才轉趨積極思考配合美軍護航行動。
2. 發現
◆在面對中共絕對優勢的海空兵力威脅下,單以臺灣現有海軍、海巡及空中兵力,執行護航任務確有困難,政府必須嚴肅面對並擬定因應作爲。
◆美國組所提自澳大利亞向北,沿美國亞太盟國之領海內側,向臺灣運送物資之建議頗具創新思維;惟我國缺乏與其他國家之間聯盟作戰的條約、聯合編組、聯合指揮、協調與作業程序,以及實兵演練,執行困難。
3. 建議
◆政府相關部門宜藉由「聯合海上執法與人道救援」等較不敏感之常態性合作機制,透過與友盟國家進行聯合訓練,發展共同指管與作業規則,累積國際聯合協作經驗。
◆國軍及海巡部隊宜依戰時可能需要,發展聯合護航的相關編組、指揮、協調與作業,並經常實施聯合實兵演練。(六之四,摘自《臺海防衛兵推總結報告》)更多精彩內容請免費下載《翻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