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友吵架賭氣下車!北市女國道上行走 被計程車猛撞還吃官司
▲北市42歲王姓女子與友爭吵竟下車走車道,慘遭計程車撞上。(示意圖/翻攝自高速公路資訊網)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一名42歲王姓女子,因與友人錢姓男子在車上發生口角,竟在國道1號上直接下車徒步走上車道,導致後方計程車駕駛閃避不及撞上。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王女行爲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依《刑法》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2024年2月19日清晨4時50分,王女搭乘錢男駕駛的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11.4公里處時,因雙方爭吵不斷,錢男憤而將車輛停靠路肩。王女隨即打開車門下車,先往內側車道走去,隨後又折返外側車道。當時國道車流均以時速100公里以上高速行駛,適有周姓計程車駕駛行經該處,見狀煞閃不及,當場與王女發生碰撞,所幸並未釀成更嚴重傷亡。
法院開庭時,王女雖坦承有在國道上步行,但辯稱「我當天喝醉酒,不曉得自己在高速公路上」。然而法官認爲,她能與錢男清楚爭吵,且事後也能完整描述經過,顯見意識狀態清楚,酒醉說法不足採信。法官認王女明知國道專供汽車行駛,仍逕自在車道間穿梭,行爲已屬「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符合《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
法官考量,王女案發後在現場承認爲肇事人,符合自首要件,加上她在庭訊與準備程序均坦承犯行,展現悔意;兼衡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新臺幣1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錢男涉及的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罪部分,以及周男涉及的過失傷害部分,都被檢察官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