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r、直播主注意!財政部出手課「網紅稅」 4大要件一次看

▲財政部公佈網紅課稅新制,明年六月底前爲輔導期。(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財政部於今(10)日公佈併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針對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羣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俗稱「網紅」),以及利用網紅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建立一致的稅籍登記與營業稅申報依據。

財政部表示,「網紅」是指經常性於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而「境內網紅」則可透過多項標準認定,例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有住所或居所、使用境內裝置或手機門號(886)、或透過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 位址、SIM 卡等資訊可判斷爲我國境內自然人。

四大課稅要件

依新規範,境內網紅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1.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2.具備營業牌號。

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4.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

課稅模式說明

財政部指出,網紅授權平臺使用其創作(如影音、圖文等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時,平臺自廣告主或觀衆取得勞務收入,網紅則依粉絲數或合約條件,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觀衆」四方交易關係。

此類交易認定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課稅原則如下:

1.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專業性勞務或受僱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2.平臺自廣告或觀衆取得的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3.稅務判斷除依契約方(網紅與平臺)外,亦須參考實際觀衆所在地。若付費或免費觀衆位於境內,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圖/資料照)

範例說明

財政部舉例,若境內網紅甲爲營業人,授權境外平臺 YouTube 播放其表演勞務並獲得65元分潤,其中80%(52元)來自境內觀衆收看,20%(13元)來自境外觀衆。則境內部分應依稅率5%繳納營業稅(查定計算者依1%計徵);境外部分因使用地在境外,可適用零稅率申報。

輔導期間與免罰措施

財政部強調,本規範屬新興交易課稅制度,將由各地區國稅局積極宣導與輔導。爲減少新制上路初期的不熟悉情況,已訂定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至同年7月15日前)爲輔導期。

在輔導期間內,若網紅或平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將不予處罰。但財政部提醒,若因疏忽違反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至於網紅是否涉及所得稅課徵,財政部表示將另行發佈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