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轉贈2支霜淇淋!男大生逾期未領遷怒超商 求償5倍遭法院打臉

嘉義地方法院駁回簡姓男大生對超商商品券逾期未領求償之訴。(本報資料照)

嘉義簡姓男大學生獲得友人轉贈在連鎖超商買的2支霜淇淋商品券,逾期未領,超商退款給友人,簡生認爲有違禮券不得限期消費的規定,提告求償5倍懲罰性價金,但嘉義地方法駁回,理由是超商載明商品逾期未兌換,退回原購者的會員錢包,未侵害簡男權益。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4年9月間超商推出「霜淇淋買2送1」活動,簡男的友人以會員付98元買2送1,並透過「轉贈功能」服務轉贈2支給簡男,兌換期限至同年10月10日,但簡男逾期未領取,超商收回商品,將款項退回原購買者的會員錢包。

簡男主張,超商消費權益的說明「消費者購買商品後轉贈予他人時,贈送人視同已兌換/領取該商品」,因此原購買人已沒有所有權,超商與原購買人的消費關係已消滅,超商不可以將錢退還原購買人。

超商此預售商品服務是販賣商品禮券之形式,應適用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商品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對超商請求懲罰性金額330元。

超商則主張此活動是行之有年的寄杯優惠服務,2018年7月間獲經濟部函覆「禮券,如因商品內容(或供貨時段)具季節性或是廠商無法繼續供貨等相關因素而設定兌換期限」,確認此商業模式適法性後,已沿用至今。

此項優惠於購買頁面下方注意事項中,已載明「期間限定口味限量推出」,足證霜淇淋是屬禮券限期優惠的商品,且也記載購買之禮券若逾期未使用,系統將自動註銷該筆優惠性禮券,同時返還價金。

法官審理認爲,超商的消費權益已說明此活動優惠權益及限定,也退還款項到原購買者的會員錢包,依約履約,請求5倍懲罰性金額均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