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死於員工吃裡扒外

我其實一直計劃寫投資經理吃裡扒外這個話題,看過我內容的都知道,我從始至終的觀點都是——金融投資領域除了騙沒別的,你能想象到的環節全是騙局,全都可以是假的。

這裡面一個重災區就是投資經理包括個別合夥人gp,吃裡扒外。

但是我一直沒有寫這個話題,是因爲我覺得多少有點過於尖銳了,得罪人。

像我們這樣專門做盡職調查的團隊其實是依附於投資機構的,要靠人家給活,我們纔有收入,人家是我們的上帝,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我怎麼能批評我的上帝呢?

但是後來我想了想,這幫吃裡扒外的狗東西把我的上帝都害死了,我都快沒有上帝啦!

從我入職第一傢俬募基金,到後來我獨立出來專門做盡調,到今天,整整11年。

我見證了多少機構的消亡,我都數不過來了。我的衣食父母換了一波又一波,現在的衣食父母們忙着給政府招商、落地總部蓋大樓呢,一堆垃圾項目的總部大遷徙,哈哈。

關注投資領域的你們可能也看到:前段時間有個業內大咖出來指責自己基金的合夥人,在已投項目的創始團隊另立爐竈的問題上,存在並隱瞞重大利益關係。

他沒有直接表達出來,但是我可以替他直接表達出來,這就是典型的吃裡扒外。

機構投資一個企業,必然不希望看到創始團隊在羽翼豐滿以後,另起爐竈單幹。

但是創始團隊,在羽翼豐滿以後,是一定會想要擺脫投資人的束縛,自己單幹,少給投資人分點錢。

或者創始團隊,在某一個階段發現了一個更有把握的項目,或者是另一個商業想法,他不想跟投資人分享這個新項目的未來收益,這個項目可能源於原被投資項目的孵化,也有可能是別的。

這些都無可厚非,這種對立我能理解,不必給任何一方上道德枷鎖。

但是作爲投資機構,如果創始團隊有這樣的想法,那一定是對老項目有重大傷害的,可能造成關鍵人才的流失,資源的流失,包括資金的流失,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等。

所以投資機構,在投資的時候往往會要求創始團隊籤嚴格的競業協議,包括約定不可以擔任全資子公司以外主體的董監高及股東等等,說白了就是不可以再有全資子公司以外的公司了。

但是,有用麼?沒用,防君子不防小人,人家有一萬種方法規避這些束縛,人家讓家人持股,或者讓別人代持等等,你根本管不住的。

不過這種事也少有鬧得很僵的,如果鬧得很僵,這個創始團隊也不會有太好的結果,因爲他口碑就爛了,不利於他日後的融資,翅膀硬了就另起爐竈的白眼狼,誰還敢投啊?

所以往往出現這種情況,都是雙方談判,達成和解,給一部分利益補償,儘量實現雙贏。

如果老項目業績ok,大部分投資人是願意拿補償放手的,但是如果老項目業績不OK呢?

這時候知道對賭協議、無限連帶責任、擔保、資產抵押的重要性了吧?這都是談判的籌碼啊!

很多外行人都不明白,爲什麼會有投資經理很多重大抉擇時刻吃裡扒外。

特別簡單,因爲投資經理跟他所在的機構,不是利益共同體啊!

他給機構掙錢、省錢、避免損失,錢都到不了他個人兜裡,他個人沒什麼收益。

這都是他分內之事、是他的崗位職責啊。他能評個優秀,拿個獎金就不容易了。

但是如果他換一種方式呢?錢可以到他個人兜裡啊,那真金白銀是他自己的,比他打工三年掙得都多。

我前面舉的那個業內大咖的例子,機構是頂級機構、項目是明星項目,人也是有頭有臉。不是一樣騙來騙去,吃裡扒外麼?

所以還老有人覺得我悲觀,說我是因爲沒做過什麼高級業務,所以接觸的都是騙子。我但凡要是沒有十足的把握我都不會把話說的那麼滿。

人啊是這樣,他能抵擋住誘惑,只有一個原因就是誘惑還不夠大,他覺得這個誘惑與風險划不來。

你就現在立刻問問你自己,如果有兩個行業大熱的項目,A有明顯的瑕疵,但是融資後能給你個人2%費用,B項目優質,融資成功後,你可能最多拿個績效獎金,什麼投成獎。

這種情況,你力推哪個項目?

10萬打動不了你,50萬呢?100萬呢?200萬呢?20%原始股+年薪150萬的職位呢?

當這個誘惑打動了你的時候,你就會給自己找各種理由出來了。

人就是這樣,永遠能給自己找到理直氣壯的理由去突破自己所謂的底線。

到時候你會說,b確實有瑕疵,但是沒準a也有隻是還沒發現呢?b有瑕疵我們好好整改不就好了麼?市場上那麼多項目哪個沒有瑕疵?投資不就是這樣嗎?投資有風險啊,而且b的估值低啊,條件也好談啊等等等等一大堆理由。

而且投完了b,過兩年我沒準就離職啦,後續項目不好,是因爲投後管理沒做好啊,跟我有毛線關係?

很多機構爲了規避這個投資經理瞎幾把投的問題,搞了很多風控措施,比如讓投資經理個人跟投,讓管理人自己買自己的產品等等。

有用麼?沒用。

因爲他在外面拿的比你讓他跟投的多得多,跟投那十萬二十萬的,不值一提。

諸如此類的事,並不只出現於投這個環節,投完了以後也有。

比如如果有人給他個人更多的錢,讓他聯合發起回購爲難企業呢?

比如給他另起爐竈那個項目的原始股加高薪職位,讓他推進與老項目的切割呢?

你以爲投資以後,成爲了企業的股東,他們就是利益共同體了?機構跟企業或許是,但是跟個人永遠不是。

所以纔會有那麼多看似匪夷所思的事情,你記住,機構掙錢,不等於他們個人掙錢。

你們難道就不好奇,這十多年,這麼多垃圾項目被投資,都是怎麼善終的?

以虛假的數據騙取投資,然後挪用款項職務侵佔,這可都是犯罪啊。但是你們看看被騙的投資機構訴諸公安機關,走法律程序的有幾個?

不想想爲什麼?

爲了錢,可以做很多事情,就比如幫這些垃圾企業善終,銷燬一些關鍵性證據,或者拖延時間,到時候就算lp想走法律程序,已是困難重重。

很多時候,這筆錢不是投資經理一個人拿,是大家一起拿啊。

我說一句不好聽的話,這麼多年了,咱們拍着良心說,真正給lp好好掙錢的,甘願踏踏實實掙管理費的gp多麼?

我不敢說沒有,但是真不多。

很多問題從利益這個角度去看,就會簡單清晰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