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法院“認錯人”,“張冠李戴”應追責

-5988085.63元,這是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鎮太平村村民王喜民銀行卡上的可用餘額。沒被凍結600萬元前,他的銀行卡上也只有11914.37元。因爲所有的賬戶被突然凍結,王喜民的生活受到極大影響:“現在沒法出去打工了,打工的工資、農民工補貼都是打到自己實名的卡里的,一打進來就被凍上了。600萬太嚇人了,我一輩子也掙不到600萬。”

據澎湃新聞報道,因哈密市伊州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民事訴訟,兩個同名同姓的“王喜民”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吉林省通化市輝南縣男子王喜民未收到開庭通知缺席審判卻收到了判決書;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鎮太平村村民王喜民則因前述案件所有的賬戶被突然凍結,近一年來無法再外出打工,生活受到極大影響。

不難看出,德惠市王喜民不過是代人受過。儘管如此,輝南縣王喜民依然憤憤不平——他雖然躲過了銀行賬戶凍結,但因爲法院的疏忽大意,他的合法權益同樣遭受傷害。一次離奇的審判,兩個“王喜民”深受其害,這就是典型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兩個“王喜民”雖然同名同姓,但年齡、戶籍、身份信息大相徑庭,法院在依法裁決之前,難道連覈實個人信息都做不到嗎?

近年來,因同名同姓引發的錯案已多次出現。此前,上游新聞曾報道《人在ICU昏迷,如何做到借錢打欠條?一審法院判他:還錢》。一天之後,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情況通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我院將依法糾錯,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法院“張冠李戴”,卻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麻煩。對於涉事法院來說,立即糾錯是必須的,啓動問責程序也是必要的。同樣是一審法院犯下低級錯誤,相比起贛州市中院的雷厲風行,哈密市中院的態度卻顯得有些曖昧。確認一審法院“認錯人”之後,對於德惠市王喜民的賬戶解封問題,審判長表示,將會在庭後處理。據媒體報道,德惠市王喜民的銀行賬戶已於近日解封。

德惠市王喜民的代理律師表示,下一步,他將爲王喜民申請國家賠償,以彌補法院錯誤查封凍結王喜民賬戶、給王喜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的困擾。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德惠市王喜民有權申請國家賠償。不過,此次事件的反思絕不應該止於國家賠償。

需要明確的是,《國家賠償法》是救濟法而不是責任法,其關注的重點是如何確保賠償款到位,而不是怎樣追究失職者的責任。因此,國家賠償應意味着責任追究機制的開始,而不是整個案件的結束。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規範,代表着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而司法人員則是法律的具體履行人,肩負着履行社會公正的責任和義務。“我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這不是熱播劇中的臺詞,而是活生生的現實。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司法人員必須爲錯案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司法工作者來說,劃清紅線才能守住底線,只有認真對待經手的每一個案件,才能讓公衆從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與正義。

特約評論員 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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