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11歲女童2度上牀還喂毒煙 23歲男3罪併發... 一原因獲輕判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23歲賴姓男子於2024年間與年僅11歲的女童交往,期間不僅無視少女年幼,先後兩次在其住處發生性行爲,更在宮廟附近無償提供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的「毒香菸」給少女吸食。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因女童自承告知對方自己15步,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又轉讓僞藥,處有期徒刑壹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3歲賴姓男子與A女於2024年9月間交往關係。在短短10天內,明知A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仍在其住處房間內,兩度與A女發生性行爲。

期間,賴男除了誘使少女發生關係,竟還在南州鄉某宮廟附近,大方提供兩根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的香菸供A女吸食。經A女向母親坦承遭遇,由母親陪同前往警方報案才曝光。警方獲報查獲,依妨害性自主及藥事法等罪送辦。。

法院審理時,針對女童年齡的認定成爲關鍵。雖然案發時女童實際僅有11歲(未滿14歲,法律上屬重罪),但女童偵查時表示曾告訴賴男自己「大概14歲」,賴男也供稱曾詢問對方年齡,女童回答15歲。法官根據「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的法律原則,認定賴男主觀上以爲對方是14至15歲,因此依較輕的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爲性交罪」論處。

至於轉讓毒煙部分,由於藥事法對於「轉讓僞藥」的處罰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重,法官擇重判。認賴男身爲成年人,卻未剋制私慾,其行爲嚴重影響女童的人格發展與身體健康,且至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共兩罪各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另依轉讓僞藥罪處有期徒刑1年。

判決指出,被告雖坦承犯行,但其行爲侵害幼童身心健康,情節嚴重,必須予以嚴懲,以資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