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論”能否打官司?法官答疑
記者:高健
去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強調完善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全國範圍互認、有關部門按需使用。實踐中,不少人也把《老年人能力綜合結論告知書》作爲訴訟主張的依據,然而由於評價標準並非“一把尺”,不同類型的案件中,《告知書》的證明力並不相同;部分情況下,法院不會將這份證據作爲裁判依據,仍需當事人重新鑑定,訴累並未減少。對此,海淀法院法官建議,相關部門應有效地推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行爲能力鑑定、傷殘等級鑑定的標準銜接、統一,推動評估結論互認、使用。
案例:老人被定爲失能不等於法律上的無民事行爲能力
“老爺子阿爾茲海默症,記憶力持續衰退,已經被評定爲重度失能了,這還不算沒有民事行爲能力?”法庭上,肖毅向法官說明情況,同時提交了街道出具的《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結論告知書》,證實自己的說法。
這起案件的起因是肖毅擔心自己的哥哥肖賀因病記憶力衰退不認欠款,遂向法院申請確認85歲的肖賀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肖軍是肖賀之子,作爲代理人出庭。
肖毅說,自己曾借款30萬元給肖賀,知道他得了阿爾茲海默症,怕他把這事忘了,對借款一事矢口否認,擔心自己的錢要不回來。因此,要求法院確認肖賀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以後肖賀不認賬,那他說的話應該就沒有法律效力了。
肖軍對叔叔的說法表示認可,他說,爲了方便照顧父親,已向所在街道申請對父親進行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經過測評肖賀爲重度失能,街道辦事處民生保障辦公室也在《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結論告知書》蓋章確認。
本以爲挺簡單一個官司,憑着《告知書》由法院確認一下即可,但法官表示:這份《告知書》不能直接作爲評判老年人有無行爲能力的依據,必須依法啓動對肖賀行爲能力的司法鑑定程序。
後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肖賀言語略簡單,理解表達能力減弱,智力、記憶存在障礙,確定其屬於輕度認知障礙,最終評定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法院根據鑑定意見及相關證據,確認肖賀因疾病導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無法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宣告其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法官建議:民政和司法部門可以逐步統一判斷標準
“目前,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定當事人民事行爲能力是兩套並不完全相同的評價體系。”海淀法院法官林摯介紹,在《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結論告知書》制式模板中,評估結果一般分爲: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但是這套評價體系與民法典對於民事行爲能力的有無判斷並不完全一致。
林摯解釋道,兩套評價體系在關聯性、對應性上,尚無直接規定,因此一般情況下,尤其像肖賀這種記憶力衰退的情況,儘管從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維度已經確定爲重度失能,但是該重度失能究竟達到何種程度,該情況屬於民法典中評價當事人行爲能力的哪種類型,仍需要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進一步鑑定明確。
對此,林摯建議:民政部門、司法部門可以考慮協調、統一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與民事行爲能力判斷的標準,完善評估結果與法律認定民事行爲能力有無的銜接,進而提高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結論在司法領域的互認度和使用率,從而減輕老年人或監護人的訴訟成本。具體而言,可以通過協同兩個評價標準,當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近親屬,申請宣告公民行爲缺乏民事行爲能力時,法院可以依據結論書記載的意見做出行爲能力有無的判斷,無需進一步啓動司法鑑定進行評價,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也能充分節約司法資源。
案例:老人術後癱瘓被定爲重度失能主張一級傷殘法院不認可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趙呈女兒作爲代理人堅持認爲,父親構成一級傷殘,醫院應該按照損害結果賠償一百餘萬元,醫院則否認存在醫療過錯,哪怕退一步講,醫院存在責任,也應對趙呈的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鑑定,不能按照一級傷殘賠償。
原來,年過六旬的趙呈身患腫瘤,到被告醫院就醫並進行了手術,術後,趙呈雙腿肌張力從5下降爲0,癱瘓在牀。趙呈子女認爲,父親癱瘓是醫院手術不當所致,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
庭審中,趙呈女兒表示,父親現狀已經構成了一級傷殘,並提交了經由當地政府民政科出具的《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結論告知書》作爲依據,該《告知書》記載趙呈已是重度失能。
醫院不認可該《告知書》。
訴訟過程中,經法庭釋明,趙呈方提起了醫療過錯和傷殘等級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意見爲趙呈的肢體情況構成五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鑑定意見,被告醫院對趙呈的診療行爲存在過錯,術後發生雙下肢癱瘓,爲難以完全避免的併發症,手術本身的風險性及患者自身疾病的性質爲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醫院對趙呈的診療行爲過錯與趙呈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爲輕微。根據兩份鑑定意見,法院酌情確定醫院的責任係數爲15%,並根據醫療過錯程度和五級傷殘對應的賠償係數,判決醫院向趙呈支付殘疾賠償金等費用。
法官說法:能力評估結論尚不能代替傷殘等級評定
林摯提出,《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中,等級評估是對評估對象自理能力、基礎運動能力、精神狀態、感知覺與社會參與情況的分級評估,評估結果中的完全失能、重中輕度失能與作爲傷殘等級評價標準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等依據對應關係並不明確。如案例中,趙呈及子女認爲根據重度失能結論其已構成一級傷殘,但實際經過司法鑑定其屬於五級傷殘。因此,在醫療侵權類糾紛中,即使當事人提交了《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結論告知書》,法院仍會釋明訴訟主體申請傷殘等級鑑定,以明確最終的損害後果,而不會直接援引《告知書》定性具體的傷殘等級。
同時,林摯也建議,民政部門可以協同司法鑑定部門建立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與傷殘等級判斷的連接,研究二者的關聯性。強化司法機關與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機關之間的溝通聯動,參照鑑定標準,統一能力評估標準和結論說明,增強評估結果的互通互認。一旦二者能夠形成實質性評價維度的關聯,那麼民政部門提供的社會服務將進一步運用到司法實踐中,減輕老年人的舉證負擔,減輕鑑定成本。另外,從社會治理格局角度而言,兩者的銜接更有利於織密保障老年人利益的社會網絡,形成民政、司法協同保障的治理格局。
案例:老人被評定爲輕度認知障礙 法院認定遺囑無效
遺產是應該按照遺囑全歸老大,還是按照法定繼承,老大老二各繼承一半?這起案件的關鍵點在於:老人的遺囑是否有效。
老呂有兩個兒子,呂山和呂海。老呂去世後,呂山拿出老人的自書遺囑,遺囑載明老呂個人名下財產由呂山繼承所有,遺囑落款處有老人簽名,並註明了日期。
但是,呂海否認遺囑的有效性。呂海提出,父親在遺囑訂立前3個月被評估爲“輕度認知障礙”,並提交了《老年人能力評估結論告知書》作爲證據。
對此,呂山反駁道,依據法律規定,遺囑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只有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而《告知書》做出的“輕度認知障礙”認定,不能證明父親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法院審理認爲,《告知書》記載了老呂存在“輕度認知障礙”,而遺囑訂立需要符合行爲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等實質要件和法定的形式要件。《告知書》載明的“輕度認知障礙”對於遺囑訂立所要求的意思表示真實存在影響。最終,法院認定遺囑無效,並按照法定繼承原則處理老呂的遺產。
法官建議:豐富老年人能力評估內容
林摯表示,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論雖然通常不能直接作爲認定民事行爲能力有無的依據,但是其可以從側面反映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因而《老年人能力評估結論告知書》在不同類型的司法案件中,證明力也會存在差異。特別是在繼承糾紛中,由於遺囑制度對於行爲人的行爲能力和遺囑形式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庭會十分關注老人的健康狀況,以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如上述案例中,雖然法庭不能依據評估結論直接判斷老呂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但可以確認其存在輕度認知障礙,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反證老人在訂立遺囑時已經康復的情況下,法院基於對遺囑的嚴肅態度,最終沒有采信呂山提供的遺囑。
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不同地區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論的記錄內容存在差異,林摯建議,民政部門應統一運行標準和評估標準,便於不同地區之間評估結論的互認使用。同時,應進一步豐富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論記載的內容,如細分 “失智”和“失能”,並新增患者實際情況描述,強化司法適用針對性。
“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的作用主要在於精準定位老年人服務需求、合理配置養老資源,充分保障老年人權益。”林摯認爲,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司法運用維度的強化,將進一步擴大評估結果的使用範圍,一方面提升對老年人實際行爲能力的預判,對有訴訟需求的訴訟主體減輕訴累;另一方面,還能優化養老服務資源配置,充分適應老齡化社會需求,促進形成社會資源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