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檢不該成畢業門檻!銘傳碩士生「開第1槍」提告 結局尷尬了

▲銘傳1名碩士生不滿英檢門檻提告想「廢英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制度不是行政處分」。(ETtoday資料照/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銘傳大學1名研究生不滿學校要求碩士生須通過英檢或修完英文課才能畢業,質疑「設下英文門檻並無法律依據」,從校內申訴、訴願一路打到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英檢門檻屬大學課程與畢業條件的自治規範,對全體學生一體適用,並非針對個人的行政處分,等於「告錯途徑」,裁定駁回判他敗訴。

該名研究生於2024年9月向學校提出申訴,質疑研究生英文門檻缺乏法律依據,也未必有助提升能力,不應作爲所有研究生的共同畢業條件。申訴評議委員會認爲,他提出的是「對課程制度的意見」,不是針對具體個案的處分,因此決議不予受理。

學生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訴願結果仍維持不受理。最後,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校方不受理申訴的決定,並要求法院確認英文門檻本身屬違法行政處分。

法院審理後指出,《大學法》賦予大學在課程設計與畢業條件上的自治權,各校可自行訂定學則、課程架構及能力檢定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銘傳大學依此訂有《英語能力檢定實施細則》,規定研究生須通過英檢標準,或修習「實務應用英文一、二」作爲替代課程及格,才符合畢業資格。

法院認爲,這些規範屬於「對全體學生一體適用」的抽象性自治規章,目的在確保學術品質與畢業水準,並非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學生作成的行政處分,不能作爲行政訴訟的標的。至於校方發出的「不受理申訴通知」,只是告知該申訴不符受理要件,也不會影響學生學籍或畢業資格,同樣不具行政處分性質。

法官指出,雖然司法院歷次解釋允許學生在遭受具體不利處分(如退學、不準畢業)時提起行政爭訟,但本案學生尚未因英文門檻遭到拒畢,也未受到任何具體不利影響,因此「受教育權是否遭侵害」尚未具體化,法院在此階段無從介入。最終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原告起訴不備要件,應予駁回。

由於本案「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學生負擔。若不服裁定,他仍可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