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女爲嫁臺灣郎 自首變造護照年籍資料遭判刑
印尼籍女子爲順利來臺工作,持改過生日年份的護照來臺未被發現,直到爲辦依親簽證才向相關單位自首。(邱立雅攝)
印尼籍女子卡特(化名)在20歲時未來臺工作,由仲介業者代辦護照,疑似爲符合來臺工作條件,竟將年籍資料的出生年分提早1年,從1992年出生改爲1991年,卡特多次進出臺灣均未被發現,直到2023年爲了跟臺灣人結婚,卡特才主動到中華民國駐泗水辦事處自首。
卡特爲西元1992年出生的印尼人,爲達入境臺灣工作目的,先後取得由仲介業者提供貼有她真實相片、載有其真實姓名的兩本護照,但出生日期印爲1991年生。並由仲介業者持該印尼護照,向我國駐印尼代表處,以工作爲由申請入境,經我國駐外機構人員實質審查後,獲得核發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卡特首度於2012年入境,於機場通關查驗時,移民署公務人員未發現卡特的印尼護照上出生日期不實在,而同意其入境,並於2015年出境。一個月後,卡特又持出生日期錯誤的護照入境,移民署公務員仍未發現護照出生日期不實在,而同意入境。
卡特於2023年,再持換髮過後護照號碼的印尼護照出境,足生損害於我國入出國管理機關對外國人入境管理之安全性、正確性。
直到卡特在2023年10月,爲了申辦與臺灣人結婚的依親簽證,向我國駐泗水辦事處自首,經駐泗水辦事處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轉由該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專勤隊調查,始循線查悉上情。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卡特持不實內容護照入境我國,足生損害於我國政府對於外國人入境管理之正確性,所爲自有不當,但卡特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僅因爲符合來臺工作條件而持不實內容護照入境,因此依犯未經許可入國罪,共2罪,共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