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登記 免印花稅
民衆若按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要不要貼印花稅?屏東縣財稅局表示,若遺囑是由被繼承人指定把名下不動產留給「繼承人」,且繼承人依據這份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屬繼承行爲,不需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這類「具有繼承性質」的遺囑,雖然是以遺囑爲依據辦理產權移轉,但法律上視爲繼承程序,並非契約形式移轉,依《印花稅法》規定,不屬於應貼花的憑證範圍,民衆可放心,不會因爲遺囑就被加課稅費。
不過,若遺囑中記載的是把不動產「遺贈」給受贈人(如朋友、侄子、照顧者等非繼承人),情況就有所不同。稅務局解釋,因這類遺囑本質上是贈與行爲,當受贈人持遺囑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就會被視爲具「贈與契據性質」,依法需繳交印花稅,稅額爲贈與金額的千分之1。
也就是說,同樣是寫遺囑轉移房產,對象是「繼承人」或「非繼承人」,是否需貼繳印花稅的規定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