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提前退休騙領養老金,被取消待遇

僞造工作經歷材料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騙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記者26日從北京一中院獲悉,一起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政案件審結,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張某退回已領取的社會保險金,並剝奪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一家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作爲申報單位,向該人社局申報辦理張某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手續,該局經審覈作出《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後該局接到張某涉嫌檔案造假違規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舉報,經調查後認爲張某存在欺詐騙保違規情形,進而作出《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告知書》。告知如下:自即日起撤銷對張某作出的退休審批表覈准手續;2023年8月起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請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違規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張某不服,遂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爲,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覈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現有證據證明關於張某申報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手續的檔案材料中存在僞造的證明材料,張某在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情況下領取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且根據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張某亦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儘管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是辦理退休的申報主體,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的相對方應爲實際獲取社會保險金的一方,即張某。故該局要求張某退回已領取的社會保險金並剝奪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北京一中院的祝飛宇認爲,個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任何通過僞造材料、虛構事實等手段騙取社保待遇的行爲,均構成對公共財產權的侵害,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也破壞了社會誠信體系。社保待遇的申領須以真實、完整的權利義務關係爲前提,社保領域“騙保必究”是法律紅線。虛假申報不僅導致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詐騙罪,面臨刑事追責。

來源:北京日報(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