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車撞女警導致重傷截趾 她泣訴:再也無法從事外勤

李姓男子駕駛貨運曳引車將騎警用機車的陳姓女警撞至多根腳趾截趾、左腳部分永久性缺損等重傷害,陳女再也無法擔任從小嚮往警察外勤工作,更需要年長父母照顧,無奈、無力及悔恨交織;臺南地院認定李犯行明確,考量陳女亦有過失,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1年10月。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2023年7月初清晨7時許,駕駛貨運曳引車由東往西行經臺南市安平商港內6號碼頭「萬青水泥」旁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及禮讓右方車先行,即直行通過路口;當時陳姓女警騎乘警用機車同樣由北往南行經路口,遭李駕駛的貨車撞上。

陳姓女警身受重傷,包括右側橈骨骨折、踝部和足部外傷性部分截斷、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足撕脫傷並多根腳趾截趾、左小腿撕裂傷、顏面撕裂傷、鼻骨骨折、左腳部分永久性缺損,無法治癒;李姓男子當時留在現場,主動向趕到員警承認是肇事者。

法院指出,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另,同爲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李姓男子辯護律師表示,該路口右方視線遭阻擋,且李駕駛曳引車頭高度爲三公尺,當車輛駛入交岔路口、車頭超越道路中線,現實中不可能見到從右方騎機車的人,陳姓女警應可明確看到李的車輛,有足夠時間反應而不致發生事故,依信賴保護原則,難認李有何過失。

法院認爲,李作爲職業聯結車駕駛,且長期行經該港區,進入交岔路口前便已見遮蔽物影響視線,理應更加小心、注意交岔路口可能有其他車輛進入等車前狀況、應減速慢行進入交岔路口並禮讓右方直行車輛先行,卻疏未注意,完全未減速而進入交岔路口。

法院審酌,辯護律師以李已駛入交岔路口、取得優先路權,尚難採認爲對李有利認定依據;李犯罪事證明確,然因符合於自首規定,依法減輕其刑。

法院指出,陳姓女警傷勢嚴重,長期住院治療、復健,仍無法站立洗浴,家中浴廁需因此改建,如廁及洗浴均需有人關注,更再也無法擔任從小嚮往警察外勤工作;面對本應由自己照顧、因車禍再次擔負照顧自己的年長父母,無奈、無力及悔恨交織。

李姓男子除車禍當日攜帶水果前往醫院探視陳女、二次參加調解外,之後音信全無,完全不知也不顧陳女傷勢,毫不在乎車禍對陳女所造成巨大影響,僅一再表示無錢賠償、全部交由公司處理。

法院考量李的犯後態度,國中畢業智識程度、與配偶扶養3名子女、與母親同住狀況等,加上陳姓女警亦有未減速慢行過失,依過失致重傷罪判處1年10月徒刑。

李姓男子駕駛貨運曳引車將騎警用機車的陳姓女警撞至多根腳趾截趾、左腳部分永久性缺損等重傷害,陳女無法擔任從小嚮往警察外勤工作,更需要年長父母照顧,無奈、無力及悔恨交織。示意圖,記者袁志豪/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