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親對象亡 移民署:原則上允申請定居
徐姓陸配申請在臺定居,內政部審酌「危害程度」後否決,即便提告,最高行政法院也判她敗訴,外界好奇一名女子如何「危害社會安定」?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指出,關鍵應在於徐女在大陸有兩個女兒,在臺灣生活還要靠社會福利維持開銷,內政部和行政法院的判斷其實合理。
移民署指出,若依親對象死亡,不會廢止長期居留許可,可再申請定居。有官員表示,家庭團聚、配偶權是我國保障最完整的權利之一,除非被查獲不法或特殊案例,原則上都會許可。
徐女認爲移民署的訪查紀錄是主觀的認定,對她的生活有針對性、引導性、歧視性的論述。她因提民事訴訟,被內政部認爲會濫用司法資源、到處興訟,恐怕對社會造成更多的不安,她主張這侵犯了人民的訴訟權。尤其內政部以「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安定之虞」當理由,她認爲語意曖昧不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的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徐女認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她只是求償八百萬元,怎麼會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徐女原本靠丈夫給予生活費,夫亡故後沒有經濟來源,她與臺灣的連結性不強,常一個人在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外來人口對經濟、衛生、犯罪率、社會發展層面都有衝擊,內政部主張對陸配入國採「生活從寬、身分從嚴」的審查原則爲必要措施。「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爲不確定法律概念,內政部也因此邀相關機關審查定居申請。
桂宏誠認爲,徐女在臺灣的生活有狀況,內政部的裁量有正當理由,而各級行政法院的見解也一致,尤其當事人在大陸還有直系血親,留在臺灣則要靠低收入戶補助維生。
移民署官員指出,法院之所以認定徐女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是因她屢次離家、情緒不穩,並自述取得身分證後要申請低收入與身障補助,恐增加社會負擔,如果申請人具經濟能力、能自立生活,一般都能通過審查。
移民署官員說,定居是取得身分證的重要門檻,除居住年限、犯罪紀錄、財產與健康條件外,若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提供不實文件、或涉及危害社會安定等情形,均會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