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妻不忠苗栗醋男「推倒小王」送醫不治 輕判4月原因曝光
▲苗栗翁男與廖男發生衝突,事後廖男身亡,一審重判翁7年6月,二審認死因存疑改判傷害罪,改判4月徒刑。(圖/Pixabay)
記者許權毅、潘鳳威/臺中報導
苗栗翁姓男子懷疑妻子與其國中廖姓男同學交往甚密,翁、廖兩人發生肢體衝突,但廖男返家不久後倒在浴室前死亡。一審依傷害致死罪重判翁男7年6月,翁男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調查後認定死因存疑,廖男可能另有意外致死的可能,只依傷害罪輕判翁男4月。
判決書指出,苗栗縣翁姓男子和妻子結婚多年,翁懷疑妻子與其國中同學廖男交往甚密,心生不滿,2019年4月18日晚間7時許,騎機車前往廖男住處附近,兩人在苗栗市相遇後,發生肢體衝突與扭打。由於廖男當時已飲酒,肢體平衡較差,在打鬥過程中不慎被翁男推倒在地,頭部撞擊地面,雖然當下仍能起身返家,卻不幸於當晚返家後不久倒臥浴室前,送醫後宣告不治。
後經法醫鑑定,廖男死因爲顳骨骨折導致之硬膜外血腫,引發中樞神經衰竭死亡,檢方也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翁男。
苗栗地院開庭審理,翁男辯稱他並非故意要傷害對方,雙方起口角後互相推擠,是在衝動中發生肢體碰撞,非蓄意攻擊。翁男的律師也提出「可能另有其他原因致死」的主張,他表示,當日雙方發生衝突後,廖男因帶着酒意步態不穩返家,有可能是自行跌倒、或回家途中發生某些意外而導致,不一定是翁男所推倒造成死亡。
法官審酌,翁男雖否認故意致死,但認爲他應可預見推倒對方後會導致頭部撞擊致命,卻仍在憤怒情緒中失控下手,符合傷害致死罪要件,仍根據監視器畫面、現場跡證、醫學鑑定及證人證詞,依傷害致死罪量刑,判處翁男7年6月。
案件上訴至臺中高分院後,法官分別函請臺大醫院、三軍總醫院與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鑑定結果均指出,廖男當場因頭部撞擊地面致死,或遭鈍器重擊頭部致死的可能性都不高,且不能排除他是在返家後,不慎跌倒撞及頭部所致。
此外,法官指出,廖男與翁男發生衝突後仍可自行返家,且返家後還曾出門散步,與急性腦出血的典型臨牀症狀並不相符,撤銷原審判決,改依傷害罪判處翁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