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幹部調整上百次被處理,央國企頻繁調整幹部違規嗎?
一年幹部調整上百次被處理,央國企頻繁調整幹部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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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曝央企一年調整幹部上百人次、幹部上任 9 天又調崗
問題之一:“有的個別人員崗位違規晉升”。
該運營商指出,“有的對推薦率低、未列爲建議人選的幹部變通方式定向推薦並提拔,程序違規”。其實,這種事情在三大運營商體系屢見不鮮,甘肅某運營商慶陽分公司原副總經理王淑燕在 2021 年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就曾有一條罪狀,即 “違規任用、提拔職工”。而中國電信河北邢臺分公司原總經理王沛宏也曾被指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即他執掌邢臺電信期間,“部分幹部任免的會議記錄、紀要不完整”。後來,王沛宏因爲多種問題疊加在一起,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免職,降崗一級。
問題之二:“個別市公司主要負責人把幹部調整當兒戲”
一年調整幹部上百人次,其中 3 人崗位 1 年調整 4 次、最短時間間隔僅 9 天。其實,這種事情早就發生過。比如中國電信河南開封分公司總經理王偉曾被通報於 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在開封分公司主持工作及任總經理期間,任免幹部 218 人次,涉及 71 人。幹部任免程序不規範,提拔幹部未完全履行民主測評程序,調整幹部過於頻繁。後來,王偉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如今,仍然有地市分公司幹這種事情,看來沒吸取教訓。
二、頻繁調整幹部要報備,不一定全部違規
實際上央國企幹部調整是有文件政策規定的。有明確規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
一是明確央國企也要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羣團組織、國有企業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二是明確頻繁調整必須報備。文中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事前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次集中調整幹部數量較大或者一定時期內頻繁調整幹部的。
三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也有相關問責規定。第七十六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爲,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所以,頻繁調動幹部並不一定構成違規,但根據相關規定,幹部調動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和程序。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相關的監督檢查辦法,幹部調動需要有明確的理由和依據,如工作需要、崗位空缺,以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等。此外,調動決定應當經過綜合分析和慎重決策,確保幹部調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具體操作中,如果幹部調動是出於不正當的政治目的或個人私利,或者未經正當程序隨意調動,可能構成違規。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對違規用人問題和行爲將嚴格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因此,頻繁調動幹部本身不一定直接構成違規,但如果伴隨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如違反程序、權限、紀律等,則可能被視爲違規。組織和人事部門在決定幹部調動時,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幹部調動的正當性和合規性。
三、但對央國企來說,過於頻繁調整幹部不一定是好事。
一些省一級央國企的一把手,連續幹到三年以上的都很少見,更不用說再往下的國企了,幾乎是一把手一兩年就要換一換。所以每一任想的都是怎麼在有限的任期內做出政績和亮點來,好儘快高升,但做企業需要的是長期主義、紮紮實實,時間不等人,所以不可避免地會有形式主義、會有煙花政績,同時這些人會拼命向下施壓立威,爲的是讓上級看到,我行。不像過去,企業一把手可能是從車間學徒做起,一干一輩子,幾十年紮紮實實幹到了這個位置,對企業有極強的歸屬感。
筆者觀察到,最近有某省級領導撰寫最新文章明確:嚴防頻繁調整誘發幹部短期心理、投機思想。提到嚴格任期制度,健全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變動交接制度,保持市縣黨政、省直部門、省管企業和省屬高校領導班子相對穩定,嚴防頻繁調整誘發幹部短期心理、投機思想。
這可能是一個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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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5G :資深分析師|特約撰稿人|新媒體專欄作者|手機評測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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