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歐洲與地緣政治 從超國家體制理解歐盟經濟、軍事、移民、身分認同的挑戰

歐盟。路透

誰來捍衛歐洲的利益?

歐盟是一個獨特的超國家政治機構,成員國將部分主權委託給歐盟,其運行既仰賴這些成員國之意願,也仰賴於某些純粹的超國家自治機構,而這些機構以其共同利益爲原則,最終目的是維護自身的存在。

這些勢力背後所堆疊的,是一系列複雜的機構特權、責任分工和決策過程,其任務十分艱鉅:一方面必須創造共同利益和一致的共同體政策,同時又必須闡明且照顧到各國的利益。

正如經濟學家艾洛瓦.洛宏(Éloi Laurent)所說:「歐洲的普遍利益既無所不在,又難以名狀。它無所不在,因爲歐洲計劃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促進成員國之間和平且互利的合作,否則各國之間就會陷入自私的算計中,並展現出各自的侵略性。

而它難以名狀,則是因爲夾在三個機構和三種合法性之間左右爲難,這三種合法性的源頭機構,都有正當權利從歐洲的利益中分一杯羹。」

本文出自《一看就懂!歐洲與地緣政治》

歐洲議會所捍衛的雖然是歐洲共同體的利益,但大體上仍受歐盟各國之間的競爭關係和政治代表的情況所影響,因此議會工作人員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服膺於國內政治辯論中的黨派邏輯。

什麼是歐洲利益?

從法律角度來看,歐盟的主要立法源自於其條約:《歐洲聯盟條約》、根據《歐洲共同體條約》所制定的《歐洲聯盟運行條約》、建立了能源共同體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以及具有法律約束力附於歐盟創始條約的《基本權利憲章》。

爲了捍衛歐洲的集體利益,特別是在與國家主權有關的特權領域,歐盟有必要獲得法律和政治上的合法性。

《歐洲共同體條約》第二一三條指定歐盟執委會爲歐洲整體利益的保障者。條約中特別載明,歐盟執委會在司法、經濟和政治上必須謹守「輔助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而歐盟次級立法可以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例如意見和建議;但也可以是具有約束力的,例如指令、法規和決議。一般來說,這些規定直接適用於各成員國的法律體系,不過,各國通常不會直接套用歐盟指令,而必須由成員國轉化爲國內法。

輔助性原則的理念

《里斯本條約》第五條規定,歐盟機構對成員國的干預,應滿足三項條件(也就是所謂的輔助性原則):該領域不得屬於歐盟的專屬權限範圍;成員國無法單獨充分實現所擬定的行動目標;鑑於行動的規模或影響範圍,歐盟出手干預會有更好的效果。

這項原則旨在創造「歐洲的附加價值」,而其所對應的是「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即歐盟必須僅在達成其目標所必要的範圍和方式內採取行動。

輔助性原則已被法律明文納入《歐洲聯盟條約》因此可由歐盟法院進行司法審查,並且受到成員國的嚴格監督。輔助性原則的確立,其中的目的之一是避免歐洲產生「監管通膨17」。

除了歐盟執委會之外,歐盟法院和歐洲中央銀行也同樣以捍衛歐洲共同體的利益爲其宗旨。它們代表的是一種超越單一國家利益的超國家利益。這些機構和法律的制定(例如《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等新指令),可以爲近五億歐洲公民及其背後的龐大市場,提供相當大的提倡和保護力量。

然而,這些獨立機構有時也可能違背某些成員國的意願(例如阿爾斯通〔Alstom〕和西門子合併遭否決),並可能與歐洲部分輿論大流的政治傾向相牴觸。

(本文出自《一看就懂!歐洲與地緣政治》作者:奧利維耶.德.法朗斯 譯者: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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