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晶周聖哲:光電新政策應有落日期限

能源署制定再生能源相關規範,因應市場變化不定期修正檢討,達到法規最適化。但令許多外資困惑與擔心的是,若干政府部門以行政命令、施行細則、審查原則或作業要點頒佈套用新措施,未給予合適的緩衝時間(落日期限),許多業者猝不及防,無法因應劇變,加上申設期冗長,以致人力物力的投資付諸流水。

易晶綠能總經理周聖哲表示,2020年7月7日農業部公佈新條款,當天即刻生效,多數業者因應變不及,損失慘重。後來雖經溝通爭取,主管機關同意7月31日爲落日期限,善後時間僅3周,與實際遞件審查流程動輒一年甚至數年,存在極大落差。再以兩公頃以下地面型開發案爲例,原本規定須保留1.5米綠帶,兩公頃以上土地變更要退縮至10米;後來限制更趨嚴格,地面型光電案場一度要求土地四周圍須退縮15米至20米,以建築建蔽率來說,等同建置容量短小至少三成,臺灣土地不大,更不利光電產業發展。

易晶綠能當時爲苦主之一。周聖哲說,支持政府立法美意,以減少光害造成民衆困擾,但不應溯及既往。經各單位機關與業界開會溝通數個月後,雖獲得圓滿結果。但溯及既往與沒有落日期若不變,還是會再發生類似情況。此外,業者參與公標案,在評估標案公告條件與內容後投標,在承諾租金、回饋項目等標值下得標,完成合約公證,也明訂違約賠償罰則。已支付履約保證金、送件申請的規費、甚至進行採購設備及工程發包,卻因爲突然頒佈的新規定而豬羊變色,被迫違約而造成重大損失。業界認爲,政府推動新政策時,要提供與申設期間相同的緩衝時間(落日期限),且不應溯及既往,以免業者進退失據、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