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 推動經濟持續回升向好

作者:程華兒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闡明瞭高質量發展與法治建設統一於中國式現代化的深刻內涵。新質生產力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所在,爲確保新質生產力發展,健全法治體系極爲重要,需不斷完善法律體系,以此有效調適生產關係,建立穩定有序的法律框架,進而爲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堅實保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法治作爲國家治理體系的核心,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在諸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一是爲經濟建設營造良性市場環境,保障市場的公平正義;二是降低經濟發展的不穩定性,激發社會的經濟創新動力;三是通過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經濟社會高效運轉。可以看出,法治既是規則的供給者,也是改革的催化劑。保障法治建設能夠爲中國式現代化注入強勁動力,促使新質生產力沿着法治軌道穩健發展。

完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催生新質生產力原創經濟

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高度依賴理念、技術的協同創新,而理念與技術的創新又需要堅實的法律體系作爲保障條件,諸多歷史經驗證明了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是推進知識創新與思想突破的硬性指標。因此,爲確保新質生產力的良性發展,構建合理、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尤爲必要。在專利法領域,應圍繞專利審查與許可兩個方面做出改革。首先是審查階段,應細緻梳理現有程序,精簡手續,剔除冗餘步驟,使流程更爲簡潔流暢。具體而言,可藉助先進管理技術,實現審查流程的高效運作;活通過合理調配人力、物力等資源,優化資源利用效率,降低創新者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的成本支出。在許可環節,要着力推廣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爲中小企業營造更具優勢的發展環境。同時,藉助該制度促進專利技術在各個領域廣泛落地應用,推動不同產業之間的常態化合作,帶動產業協同發展。在著作權法領域,要強化對數字藝術作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等新型作品的權利保護。構建科學合理的分層版權保護體系,依據不同類型作品的特性與需求,制定差異化的保護措施。通過這種方式,充分調動創作者的積極性,助力數字出版、網絡視頻等版權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做好金融法律制度體系,賦能新質生產力綠色發展

中央金融工作研討會着重明確了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以及數字金融這五大關鍵領域的發展走向。會議指出,高質量的金融法治建設對於推動新質生產動力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綠色發展作爲新質生產力的內在必然要求,同時也是高質量發展的鮮明底色,新質生產力本質上即爲綠色生產力。基於此,爲有效推動綠色生產力的發展,金融監管層面需要持續推進工作創新。首先,在銀行業務監管方面,應施行更爲嚴格的監管措施。構建完備化銀行環保責任體系,通過該體系引導銀行信貸資源向綠色產業傾斜,確保綠色產業能夠獲得充足的資金支持。其次,在綠色證券領域,要對交易規則進行優化完善。制定統一規範的綠色債券標準,以此提升市場的規範性和透明度。同時,進一步提高企業社會責任(ESG)信息的披露質量與透明度,使投資者能夠更全面準確地瞭解企業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表現。在此基礎上,在股權融資環節,優先給予與新質生產力發展方向契合的企業支持,爲這些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提供發展所需的資金保障。

調控財政稅收制度體系,保障新質生產力增值發展

新質生產力的發展依賴政府與市場的共同推動。特別是在應對具有高風險、長期性以及大投入特徵的科技與產業創新時,政府所發揮的作用極爲關鍵。在這一進程中,基於法治框架的政府調控意義重大,是保障公平公正與行政效能的重要工具。我國有必要依據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需求,對財政稅收法律制度進行相應的優化調整與創新設計。在預算法及其配套細則方面,應明確體現綠色導向原則,強化支出與效能評價中的生態價值取向。這意味着在預算編制、執行以及績效評估等全過程中都要充分考量生態環境保護因素,確保財政資金能夠精準投入到有利於新質生產力發展的綠色項目和領域。在政府採購領域,需要持續更新採購程序,制定契合新質生產力需求的綠色商品清單。通過明確綠色商品的標準和範圍,規範採購流程,優先採購綠色產品和服務,引導市場向綠色化方向轉變。對於現有的稅收法律,要進行全面審視與優化。調整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結構,根據不同產業和企業的綠色發展程度,實施差異化的稅率政策。針對綠色企業,要有針對性地給予稅收優惠政策,降低其稅收負擔,激勵企業加大在技術創新和清潔生產方面的投入,推動企業向綠色、低碳、可持續方向發展。同時,取消不利於環境保護的傳統行業補貼,減少對落後產能和高污染、高能耗產業的扶持,促使傳統行業加快轉型升級步伐。

優化競爭法律制度體系,護航新質生產力良性發展

打造公平、高效且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是激發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源動力。因此,藉助競爭法來構建有利於創新的市場生態顯得尤爲必要,對於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在我國的競爭法律體系裡,反壟斷法在處理一些可能抑制創新活力與技術革新的壟斷現象時,特別是在併購審查環節,存在一定不足。在實際操作中,某些市場主導者會利用現有規則漏洞,通過收購潛在競爭對手來鞏固自身的壟斷地位。由於當前的申報標準設定較爲嚴格,部分此類收購行爲因未達到申報標準,從而逃脫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審查。鑑於此情況,有必要將創新維度納入《反壟斷法》及《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的審查重點範疇,通過法律約束,有效防止市場巨頭憑藉資本優勢濫用權利,進而避免對創新生態造成損害。與此同時,進一步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可考慮出臺專項法規如《商業秘密保護條例》等,拓寬對網絡不兼容做法的管制範圍,並豐富管制手段,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通過全面的法律規制營造出公平開放市場環境,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潛能,切實保護創新成果,爲創新型企業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