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溫州鹿城區應急管理局查處一起未按照規定配置應急物資及裝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使用狀態。"的規定。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5日,執法人員對位於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豐門街道正嶴路某鞋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應急藥箱(藥品)等應急物資及裝備未配置齊全。
2025年3月31日,執法人員對位於浙江省溫州市城區雙嶼街道雙嶴村某鞋業有限公司生產車間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安全繩等部分應急物資及裝備未配置齊全。
2025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對位於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仰義街道前京工業園溫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消防沙等部分應急物資及裝備未配置齊全。
經初步調查,上述生產經營單位涉嫌存在未按照規定配置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行爲,溫州市鹿城區應急管理局批准予以立案調查。
【查處理由及結果】
當事人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行爲,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鑑於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爲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溫州市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爲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3.0版)》第 14 項的規定,經鹿城區應急管理局研究,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應急物資及裝備是有效實施應急救援的保證,可以起到降低事故等級、挽救生命、避免損失的作用,常備常用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的強制要求。案件中涉及的消防沙、安全繩、應急藥箱(藥品)是事故中必要的應急工具,如缺少上述物資和裝備,會影響事故應對結果。一般情況下用不到應急物資及裝備,生產經營單位往往在思想上不夠重視,會忽視應急物資的配備。爲此,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行政告誡,引起對配備應急物資及裝備重要性的認識,進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相關建議】
應急物資及裝備的日常配備看似無用,實則在生死關頭可以扭轉乾坤,挽救生命於一線,非常的關鍵和重要。安全就是由這樣的細節和點滴鑄成,各生產經營單位都要重視安全生產,抓好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關鍵點和細微處,真正實現本質安全。處罰不是是目的,曝光與懲戒是督促企業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鹿城區將繼續從嚴懲治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同時強化指導服務,更好地督促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做到守法經營、安全生產,守牢經濟高質量發展"生命線"。
來源:中國日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