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公正審判 非軍事審判
洪仲丘事件後國防部停止軍事審判,賴清德總統13日宣佈將重新恢復軍事審判制度,圖爲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記者劉學聖/攝影)
賴清德總統爲防止共諜滲透國軍,將全面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恢復軍事審判制度。能否因此維持軍紀不得而知,卻肯定破壞司法權公正。
一九五六年所訂的軍事審判法,將軍事審判權歸於統帥權,不僅檢審不分,國防部也成爲最高軍事審判機關,甚且起訴書與判決書,都須在公告前送司令爲覈准,致反應出一種上對下的威權體制,無獨立性可言。在審理程序上,既對被告的保障極爲欠缺,亦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速決。江國慶之冤死,絕對與此審判結構密不可分。
一九九七年江國慶遭槍決後不久,大法官做出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否定軍事審判權屬統帥權。故在一九九九年全面修正軍事審判法。惟如此的修法並不徹底,因軍刑法案件乃由軍事檢察官起訴,並由軍事法院爲審判,只有部分案件可以判決違背法令上訴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無法全面受到司法權審查與救濟。故在洪仲丘案,就再凸顯軍事審判的審檢不分、封閉性、違反正當程序等等的弊端,致於二○一三年遭廢止。
而如今,要恢復軍事審判,勢必得回覆三級的軍事法院,若又只有部分案件有受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救濟之可能性,就使軍事審判保有極大的專屬權限,致成爲司法管轄的化外之地。若軍事檢察官、軍法官同隸國防部,是否能擺脫軍隊的階級關係中立客觀行使職權,必會受到很大的質疑。
更該思考的是,軍人即便犯軍刑法,對其審理亦應嚴守罪刑法定、程序法定、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則。若是基於軍刑法案件的專業性考量,實可採行專家參審制度。畢竟,軍人在平時只是穿着軍服的公民,就算犯罪,也是要公正審判、而非軍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