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校園霸凌將移送公安機關!四川中小學教育懲戒有“法”可依了

近日,教育廳印發《四川省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共五章三十條,明確了教育懲戒的職能職責、適用情形、禁止行爲、救濟舉措等具體措施,自今年9月6日起施行。四川中小學生教育懲戒,自此有“法”可依了。

《細則》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並結合四川省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細則》明確給出了“教育懲戒”的定義,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自身錯誤的教育行爲。

《細則》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並根據學生的年齡、身心發展特點及個體差異,選擇適當措施,確保懲戒程度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學生的哪些行爲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可以採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

《細則》列出了詳細的條目,包括實施情形、不同情形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及程度、懲戒報告與告知義務、禁止行爲、懲戒後的教育措施、提前解除情形、備案要求等。

對於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爲的;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學生,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爲輕微的學生,教師可實施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懲戒方式,並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對於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實施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爲規則教育;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等。

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爲干預等懲戒方式,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與此同時,《細則》也明確了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的紅線。

如不得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不得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不得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不得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爲而懲罰全體學生;不得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不得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不得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等。

若教師違反《細則》規定,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細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髮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正常履職產生的糾紛和法律後果應當由學校承擔。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另外,《細則》還明確了教育懲戒的相關救濟程序,並鼓勵充分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