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護鄭文逸? 有些民進黨立委提案「怪怪的」
▲大同大股東鄭文逸因利用中資炒股,被判刑13年半定讞,去年七月就入監服刑。(圖/記者劉昌鬆攝)
●陳敏鳳/資深媒體人
有名的大同大股東鄭文逸因利用中資炒股,被判刑13年半定讞,去年七月就入監服刑。但沒想到今年四月份,竟然有民進黨立委提案要求修刑訴法441條,讓檢察總長「應」提非常上訴,此案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時,遭到黃國昌反對,法務部方面也不同意。
立委提案修法 對郭瑤琪冤案不適用、只有利鄭文逸案
沒想到最近又有人利用剛去世的前交通部郭瑤琪的案子,將兩案綁在一起,企圖藉郭的案子幫鄭脫罪,但兩案實則完全不同,即使修法後郭案也不適用,只是提案的立委不僅幫炒股者修法,還是臺商用中資炒股票者,真的怪怪耶。
這位鄭文逸是大同大股東,也是臺商,被判刑的理由是,與中國富商任國龍(通緝中)合作爭取董監事,並利用中資炒作大同股票海撈12.5億元,去年入監服刑後,他重金委託知名律師,聲請釋憲,並兩度向最高法院聲請續行審判和提案到大法庭,都遭到駁回。
而其請的律師都非常「有名」,包括從最高法院退休的「人權律師」錢建榮、代表政院打憲訴爆紅的律師「李荃和」,以及號稱總統律師洪偉勝等,進行法律訴訟,有關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申請,都遭到憲法法庭打臉,裁定不受理。
之後,鄭文逸又委託民進黨南部立委,在今年四月提刑事訴訟法441條,讓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權限由「得」,變成「應」,而檢察總長可以運用此權力是在被判決人在判決期間,法律有所變更應適用新法或不適用新法,若不適用新法致使被判決人判決確定是違背法令者,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
這個案子今年排進司法委員會審議,被認爲是民進黨宿敵也曾參與大同公司運作的黃國昌大罵一頓,認爲是一個根本不合理修法行爲,背後可能牽涉是臭不可聞的事情,但所謂不以人廢言,此案修法也被法務部長極力反對,並沒有成功。
法務部門認爲這可能破壞非常上訴的意義,且限制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裁決權,因此反對。
可沒想到,在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去世月餘,新聞上竟然看到有人把此案將郭案聯結在一起,誤導大家認爲修改刑事訴訟法441條,亦可幫郭案解套,因郭案引起多數人同情,於是鄭文逸方面也想借郭案來引發衆人的認同,但這是兩個完全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情。
鄭文逸案修法乃涉及追訴處罰犯罪制度的公平性,也有是否涉及干涉司法有效訴追、處罰的疑慮。立委提案的刑訴441條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職權的修法,根本對郭瑤琪冤案也不適用,只有利鄭文逸案。
更重要的是,郭瑤琪冤案與鄭文逸所涉證交犯罪根本無關,本質上完全不同。若認爲要好好討論,那建議提案想修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權者可以好好研究法國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
▼民進黨多位立委銜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修正草案。(圖/翻攝自Facebook/陳冠安)
鄭文逸既是中資又炒股 根本不該是民進黨該掩護的對象
而令人好奇的是,爲何提案修法的是民進黨立委,民進黨不是一直指藍白都是中共的同路人,如今爲了鄭案,鄭既是中資又炒股,根本不該是民進黨立委該掩護的對象。
難道這位臺商也捐助民進黨的候選人,難道民進黨也用了中資選舉?而口口聲聲罵傅崐萁炒股,卻提案幫炒股的人的開脫罪嫌,而所請的律師團個個被認爲都是親綠的,其中還有所謂的總統律師之稱,民進黨立委難道不該避嫌嗎?
尤其前例累累,同樣是高雄的立委,就有前任立委爆出與中國女性有親密行爲而無法參選立委的例子,而最近又有那麼多被發現身邊隱藏那麼多共諜,連現在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的秘書也是名單之一,民進黨一直指藍白是親共同路人,藍白的理念的確是比較偏中的,但執政的可是民進黨。
被發現的共諜都是跟着不管是低至民進黨立委的助理,高至吳釗燮的助理,其中一人還曾待到副總統辦公室,因爲很簡單,只有執政黨纔會有大批的機敏資料,雖然都一一被法辦了,但到底抓到底、抓光了沒有?
在此風聲鶴唳之際,民進黨不避嫌,提案修刑訴法441條,還用新聞操作,利用郭瑤琪案想順水推舟,真是令人無法想像。
黃國昌不管過去一年在國會作了多少惹人厭的事,不管他是不是因爲也是大同公司的事,但出來擋了一條莫名其妙的法律,就不該以人廢言,該被好好檢討的是提案的立委,以及又是誰最近把鄭案和郭案可以扯在一起了?這是哪門子鬼法律邏輯?
▼鄭文逸既是中資又炒股,根本不該是民進黨立委該掩護的對象。(圖/翻攝自YouTube/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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