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國安法》 退休軍公教危害國家一審有罪月退就砍半
▲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養護處長陳相寶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因應中共近年對臺統戰與滲透,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國安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修法草案。其中,《國安法》修法規定,退休軍公教若危害國安,現行相關剝奪給與的規定,要等到判決有罪確定後才能執行,考量審判程序耗時,將導致後續追繳困難,因此擴大適用範圍,只要一審有罪,就只能領半數的月退,針對領有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亦適用之。
《國安法》第13條修正草案規定,鑑於實務上頻生軍公教人員或退伍將領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已嚴重威脅我國軍隊紀律、國家安全及民主秩序之正常運作,現行相關剝奪請領退休給與的規定需等到有罪確定後才能執行,因此修正規範,在一審判處有期徒刑時,即暫停發給退休給與半數。
配合《國安法》修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草案規定,將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若涉犯《國安法》所列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遭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也會並予追繳,期能有效杜絕泄密事件,展現政府守護國家安全決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草案增訂,退除役官兵具有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例如兩岸條例)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伍給與權利之事由者,於其停止領受期間,應「同步停止」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
此外,增訂對於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