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小姨子100次還拍片散佈? 姊夫認「交往」被抓姦才分手

阿德是被害少女A女的三姐夫,A女控訴,阿德自她國小六年級就開始性侵,起初以手指性侵,待她升上國中後,改以性器官插入,並強迫口交,頻率更高達「每週1次」,總計性侵超過100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小姨子指控,從她國小六年級起長期性侵,次數高達上百次,甚至拍攝性愛影片並惡意外流,導致她在學校遭同學議論,身心嚴重受創。全案經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部分犯行已逾追訴時效,其餘則因「證據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近日駁回,全案定讞。

檢方指控,阿德是被害少女A女的三姐夫,兩人具家庭成員關係。A女控訴,阿德自她國小六年級(88年至89年間)就開始性侵,起初以手指性侵,待她升上國中後,改以性器官插入,並強迫口交,頻率更高達「每週1次」,總計性侵超過100次。

更離譜的是,阿德還趁A女未滿18歲時,強拍她的裸照及性愛影片,並在她專科三年級(約18歲)時惡意散佈,導致A女在校園內遭同學指指點點,身心受創,甚至被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羣」(PTSD)。

面對指控,阿德坦承與A女發生過性關係,但堅決否認性侵及拍攝性愛影片。他辯稱,兩人是在A女專科時期(93年間)短暫交往,期間是合意性交,並無強迫,後來被妻子發現才分手。他更強調,自己從未拍攝或散佈A女的性愛影片,是事後才從妻子口中得知此事。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A女指控國小六年級遭性侵的部分(88年至89年間),追訴權時效爲20年,但A女遲至109年12月才提告,已超過時效,依法判決免訴。

至於其他指控,法院則認爲A女的說法有多處矛盾,A女稱阿德「有時白天、有時趁家裡沒人」性侵,但阿德當時在軍中服役,難以隨時進出她家。而A女稱家人知情卻未處理,甚至還在阿德與三姐的婚禮上擔任伴娘,行爲矛盾。

A女的同學、男友雖證稱看過性愛影片,但對拍攝細節說法不一致,且無法確認拍攝者就是阿德。A女的三姐曾撞見兩人發生性行爲,但A女當下未求救,事後僅道歉,法院認爲較像合意性交。

綜合上述理由,合議庭認爲A女的指控缺乏直接證據,無法達到「無合理懷疑」的定罪標準,因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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