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評論/執法vs.倫理 警方公共溝通必修課
臺中市第六警分局今年初查緝逢甲商圈一間以同志爲主要客羣的會館涉嫌妨害風化,經媒體報導後,意外引發同志社羣與司法人權團體強烈反彈。團體指控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也批評相關報導缺乏性別平等意識,甚至帶歧視意味。原本單純的治安案件,迅速演變爲價值觀衝突,也讓警方在執法與形象之間面臨兩難。
回顧案情,第六警分局發現轄內某會館在網路刊登「勉爲騎男」、「男以辱口」等帶有性暗示的攬客文字,警方認爲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爲性交或猥褻行爲,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的規定,因此展開蒐證調查。業者規定入場男客僅能穿着內褲,負責蒐證的警員只能依業者規定進入場內執行任務。
全案今年一月初由檢方偵結,依妨害風化罪提起公訴。警方基於宣導治安與提醒業者勿觸法網的目的,發佈查緝成果,但媒體爲吸引注意,多以警員「犧牲色相」爲標題或主軸。新聞曝光後,引發司改與同志團體質疑,認爲警方公佈案件內容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也讓特定族羣被標籤化。
從執法角度而言,警方發現疑似違法行爲並依法查緝,本屬職責所在,無論案件大小,皆不應因場域或對象不同有差別對待。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顯示案件有犯罪嫌疑,後續法院審理中。
不過,警方在發佈案件資訊時,若過度描述臥底蒐證細節或場域特徵,即使本意是呈現辦案過程,仍可能被媒體擷取爲吸睛元素,焦點從「犯罪行爲」轉移爲「場所與族羣」,容易讓相關社羣感到被標籤或污名化,引發爭議。
另警方發佈新聞稿後,媒體爲爭取點閱率強化戲劇性敘事,在演算法與流量主導下,公共議題往往被放大成情緒對立,應討論的法律與制度問題反被模糊。
過去社會對警察的期待,或許僅止於「會辦案、辦得快、辦得多」,但在價值多元、公共討論高度敏感的當代社會,執法不僅要講求效率與專業,須兼顧社會觀感與溝通方式。
但若在輿論壓力下,基層警員逐漸形成「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保守心態,恐怕不利於主動執法與治安維護。警方如何在依法辦案、避免污名化及維持執法公信力之間取得平衡,已是警政體系無法迴避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