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評論/民力協勤私領域救護 應設界線
臺中市3歲男童日前在住家浴室溺水,家屬質疑協助CPR的金髮男子(箭頭)急救動作不正確。圖/讀者提供
臺中市三歲男童上月在住家浴室溺斃,其父指控非警消男子施作心肺復甦術,質疑動作正確性及穿EMT服裝入屋的正當性。消防局雖澄清沒問題,但民宅非新光三越氣爆大量災難現場,民力真有入屋需要?凸顯「民力無限仍需有界」,免生糾紛。
北屯區三歲男童上月16日在住處溺水,綽號「YUKI」的26歲許姓男子,透過「聽見AED」的App軟體推播,前往案發地點。穿着EMT標誌衣服,隨消防隊進現場,在消防員指導下爲男童施作心肺復甦術。
家屬事後質疑,許男非消防隊員、義消,施救是否正當、正確?消防局請多名醫師檢視急救影片,背書許男動作沒問題,一度讓男童恢復心跳,強調鼓勵民衆在警消未到場時加入救援「多一人比少一人好」、「早一點比晚一點好」。
不過,許男被起底曾僞造姊姊簽名,涉犯僞造文書等,還稱自己懷孕,身分備受爭議。搶救人命,消防局說法沒問題,但檢視流程,許男不是在消防隊員未到場前由男童父親同意下入屋,現場也非類似臺中新光三越氣爆現場,有潛在大量傷患,消防人力短時間無法支應。
當時許男是與3名消防隊員一起進入男童家,恐讓男童父親誤信,許男是具備消防局急救認證人員,讓許入屋;現場已有3名救護人員狀況下,是否需許的加入救援?有討論空間。
臺東地院前院長、現任律師唐光義指出,刑法侵入住宅罪是保護個人住居權的法益,讓個人住家有不受其他無權進入者干擾、破壞,或決定何人可進入停留在內的自由。
唐光義說,民法也規範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所爲之行爲,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狀況是否急迫,需個案審視。
未來,消防局仍須審視,針對一般民力協勤私領域的救護案時,增加檢核、管理機制,設下民力執勤的清楚界線,否則貿然讓民衆隨警消進入私領域,從事醫療救護行爲,恐衍生不必要的民、刑事糾紛,也讓消防單位的專業形象蒙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