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安全帽怒砸人 莽男才繳完罰金又犯慘了
臺中市張姓男子2023年11月5日恩行車糾紛,在大雅區中山五路持安全帽毆打盧男頭部,臺中地院一審依傷害判處有期徒刑3月。(潘虹恩攝)
臺中市張姓男子有傷害前科,不料2023年11月間又因與盧姓男子有行車糾紛,竟在大雅區中山五路持安全帽毆打盧男頭部,造成盧右鼻樑、右眉撕裂傷等,盧男報警提告;臺中地院審酌,張發生行車糾紛不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應受譴責,但張坦承罪刑,雖未與被害人和解,判處有期徒刑3月。
31歲張姓男子曾因傷害案件被判2月有期徒刑確定,在2023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料,不到兩個月,張男在同年11月5日17時40分竟因與盧男發生行車糾紛而心生不滿,騎車到大雅區中山五路持安全帽毆打盧男頭部,造成盧男受有右鼻樑及右眉撕裂傷、右臉頰擦挫傷等傷害,且盧男眼鏡及安全帽鏡片卡榫損壞而不堪使用。
檢方認爲張男涉犯傷害和毀損等罪,與前案執行完畢僅距兩個月,但顯隊先前所受刑欠缺感知、科罰反應力薄弱,且張男亦無情況顯可憫恕,求處加重被告刑期。
臺中地院法官審理時,盧男主張遭被告攻擊後鼻骨斷裂而受有重傷,經查,盧男同日至清泉醫院急診的診斷證明書,並就重傷害結果函詢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盧男事發當日診斷證明並無「鼻骨斷裂」記載,又其受診斷爲「鼻骨斷裂」後時隔11個月左右纔再度回診,尚難直接認定與張男攻擊行爲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亦難認定盧男傷勢範圍已達重傷。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張男與盧男因行車糾紛細故,不以和平、理性途徑解決問題,釀盧男受傷且眼鏡等物損壞,顯然欠缺尊重他人的法治觀念,應受譴責。考量張男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卻未能與盧男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害,兼衡張男之犯罪動機等危害、前科素行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涉犯傷害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