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這三地區 2類貸款展延利息補助至明年4月

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規定,即日起至114年4月3日止,持有一般貸款的受災民衆,得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等,向原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展延,展延期間利息由政府補貼,免予計收。

農金署說明,既有一般貸款部分,如災區購屋貸款得展延2年至5年、以災區房屋爲擔保之其他貸款或其他擔保貸款或汽車貸款得展延1年、保險單借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得展延6個月等。

位於已列爲震災災區的農漁民,在取得受災證明文件者,提供既有專案農貸展延1年的免息措施,也是即日起至114年4月3日止,得向原貸款農漁會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貸款展延,展延期間利息由農業部補貼,免予計收。

農金署統計,行政院先前公告爲震災災區的花蓮縣及新北市12個行政區,已向受災民衆提供貸款展延免息措施,目前已受理18件、共計金額2,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