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商家捍衛商譽 應謹慎蒐證
現代人無論是網路購物,或是到餐廳用餐,通常都會習慣性地先查看其他網友的回饋與評論,再決定是否購買或用餐。因爲大多數人認爲網友的「真實回饋」往往比商家自行撰寫的內容更具「公信力」。然而,當這樣的消費習慣成爲常態後,也逐漸有人發現,某些網友的評論中似乎也摻雜了一些「不實」或「惡意」內容。當遇到這種情況時,商家應謹慎蒐集證據,以便在必要時提出告訴,捍衛自身商譽。
其實,在網路上公開發表評論本身並不違法。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然而,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仍可透過法律加以規範。若消費者確實親身體驗過商家的服務或收到商品,基於自身經驗所發表的評論,基本上屬於合理評論範疇,通常不會涉及法律責任。
但若消費者本身並未有「實際」體驗或經歷,就對商家發表不實評論,甚至使用侮辱性語言,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
這類情形涵蓋在網路上發表的各種言論,無論是留言、評分、拍攝影片分享使用心得,或將評論上傳至如 YouTube 等平臺,若內容涉有不實或不當言語,皆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或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
舉例來說,若甲君於7月30日到某家餐廳用餐,並因爲覺得餐點難吃、甚至發現食物中有頭髮,而上網批評,這樣的評論通常不會觸法;但若甲君根本沒去過該餐廳,卻在網路上誣指餐廳使用過期食材,而該言論並非事實,則可能涉及誹謗罪。
若甲君只是單純謾罵,例如使用三字經或進行人身攻擊,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依刑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者,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散佈如商家欠錢不還、逃避貨款等非事實內容,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依規定,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透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等工具爲之,則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於甲君若確實有消費經驗,但其上網評論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商家可截圖保留該負評內容,並提出證明產品與服務並無問題,進而依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對甲君提告。該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若爲散佈文字、圖畫,則屬加重誹謗,刑度提高至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由於上述三項罪名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商家平時應建立自我保護機制,例如每筆訂單出貨時拍照、錄影,保留完整紀錄。若真的遇到問題,也可先向平臺申訴,或於發現惡意留言時,主動提起法律行動,於關鍵時刻捍衛自身權益與商譽。(記者餘弦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