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阻遞補函引進新移工 勞部將向印尼駐臺辦瞭解

印尼政府宣佈,所有從國外引進的移工聘期必須是3年,意味臺灣僱主無法再用「遞補招募許可函」從印尼直接引進新移工。(本報資料照片)

依《就業服務法》等規定,移工失聯後,僱主可直接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來僱用新移工,不必重新辦理所有申請手續。但印尼政府宣佈,所有從國外引進的移工聘期必須是3年,意味臺灣僱主無法再用「遞補招募許可函」從印尼直接引進新移工,只能從已在臺灣的移工尋找替代人選。勞動部表示已收到這項通知,將向印尼駐臺辦事處瞭解詳情。

臺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僱主國際協會理事長張姮燕指出,印尼已發出公文,但勞動部卻只是收到消息,沒有告訴僱主如何做。僱主只能去問仲介、仲介也只是說不接受遞補函,勞動部應該要告訴大家如何做。

勞動部規定,若要申請移工,除應符合業別限制、工作限制,還要有相關程序,包括國內推介、求才等;家庭看護還要有巴氏量表等規範,才能申請到初次招募許可函進而僱用移工。若移工失聯,剩餘聘期大於6個月時可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聘僱移工。

未料繼其他移工來源國家後,印尼近日公告國外引進聘期一律爲3年,意謂如果持遞補招募許可函,國外引進移工恐難取得駐臺辦事處驗證,無法至我國工作,迫使僱主只能選擇國內承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說,會再向駐臺辦事處瞭解,但現行外國勞工若發現聘期太短也會納入是否來臺工作考量,但不太適合明文來限制僱主。至於印尼應是希望我國加強國內承接,目前已有提供僱主接續聘僱增額5%機制,並且持續加強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