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某國中代理教師長年對多位男學生性騷 前校長涉包庇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監察院今(16日)表示,新北市立貢寮國中資深代理教師涉多起校安通報及性騷擾男學生之校園性別案件,校方及施前校長均未依法妥處,嚴重漠視學生權益,新北市政府並負有監督失當之責,糾正新北市貢寮國中及新北市教育局。
新北市立貢寮國中甲師自101至113學年度任職貢寮國中代理教師12年間,共涉11起校園安全通報事件。監委葉大華立案調查後,發現甲師於106至111年間疑涉至少3件性騷擾或猥褻男學生事件,情節嚴重。其中,乙生案發生於109年間,甲師遭通報自108年起對乙生有性不當接觸情事多達十數次;丙生案發生於109年間,甲師遭通報於106年時曾拉扯丙生褲袋,並疑似觸摸到丙生私密部位等情;丁生案發生於113年間,甲師遭訴某段影片爲110至111年間於家中輔導丁生時涉有不當撫摸後背、大腿。
監委指出,貢寮國中及施前校長均未依法妥處,嚴重漠視學生權益,新北市政府並負有監督失當之責。監察院114年7月10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葉大華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促請教育部督同新北市政府依調查事證重啓究責甲師之不當行爲,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及參酌「違失行爲一體性原則」議處施前校長。
監委葉大華指出,新北市家防中心曾2次依據職權告發乙生案,且於第2次進行告發時明確指出「本案相對人涉及利用權勢不當侵害學生,且仍可能持續接觸其他被害人」,顯示情節非輕,然而,該案因當事人乙生及法定代理人無意願出庭說明,後續由基隆地檢於109年間爲不起訴處分。
另據乙生案貢寮國中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報告,甲師數度帶男性學生進入教師宿舍;又本院於113年12月實地履勘該校,並勘驗該校教師宿舍監視器影像發現,甲師於此前1個月內至少2次將疑似男性畢業校友帶入教師宿舍。此外本院受理甲師於110至111年間疑似性騷擾丁生案之投訴影片,甲師坦承系其所拍攝,足認甲師對丁生有撫摸後背、大腿等實情,且私帶學生進入教師私人住所,然而,該校迄今無相關通報資料與調查。
監委葉大華說,甲師身爲教師,卻涉多起與男學生不當性接觸情事,所爲明顯逾越師生互動範圍與輔導管教,有違教師倫理規範。然貢寮國中卻未積極處置,性平案件經通報後調查不屬實,調查過程及處理程序未盡周全,任由甲師多年長期持續影響學生身心狀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未善盡督導查處之責,均核有違失。新北市教育局應督同貢寮國中依本院調查事證,重啓究責甲師之不當行爲,另本院將調查內容移司法機關辦理。
糾正報告指出,經查貢寮國中施前校長爲乙、丙生案時任校長,卻未遵循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於獲悉乙生疑遭甲師性騷擾事件後立即指示人員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反而於同日夜間自貢寮驅車前往五股區私下與乙生及乙生母親接觸,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私設調查之虞。
另於乙生案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期間,施前校長身爲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漠視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自始未令甲師於該校調查乙生案期間請事假並離開教育現場,亦未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所提建議修正宿舍管理辦法,放任甲師與學生、被害人接觸,徒增校園安全風險;而新北市教育局當時未督導該校進行管理辦法之修正,亦有疏責。復據新北市政府調查施前校長任職貢寮國中期間涉及不當管教等事由已核予懲處,該府允應依違失行爲一體性原則,就調查報告所提之新事實、新證據,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合併評價與議處施前校長違失行爲。
經查乙生就讀貢寮國中期間,就學情形不甚穩定,然甲師身爲乙生導師,見乙生就學狀況不穩定,竟藉口乙生對正式資源系統未能信任,及協助早晨喚醒乙生就學爲由,住進乙生位於貢寮家中,且未循三級輔導系統引介正式、非正式資源共同介入協助,顯然違背教師倫理規範。且查甲師頻繁居住於乙生家中期間竟與乙生長期缺課期間高度重疊,顯示甲師所辯協助乙生就學云云,不足採信。該校未及早發掘此情,並主動釐明狀況與協助介入,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也指出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本案甲師非具應聘科別教師證,且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僅依大學畢業資格,每年應貢寮國中不同科別甄選獲錄取爲代理教師,迄今共計約12年,卻於109年2次被通報校園性別事件,並分別於108年及113年涉及2起兒少不當管教體罰學生案件,且歷案合計有11起校園安全通報事件。
監委葉大華表示,貢寮國中丙生因管教議題衍生之校園性別事件,實未循正式管道通報處理;續因檢舉通報成案,該校始補行程序,並組成調查小組,嗣後卻以監護人無意願接受調查爲由,擅以「暫停調查」擱置該案,未完成調查報告,案件懸宕迄今,新北市教育局及該校怠惰辦理本案,實有欠妥。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通報案經啓動調查程序後,究行政機關/學校應以何基準進行暫停調查,又或經啓動後,即應完成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