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公私協力建充電樁大省錢 市府估8年還可收權利金2.6億

交通局長鐘鳴時表示與業者公私協力模式,每年可爲政府節省約3.6億元設備建置經費,且業者會依合約分潤新北市政府,8年合約期間預估可收2.6億元權利金。記者張策/攝影

新北市交通局積極推動充電樁建置,並採公私協力模式,由民間業者投資設置與營運,市府提供土地並監督管理。交通局長鐘鳴時表示,此模式每年可爲政府節省約3.6億元設備建置經費,且業者會依合約分潤新北市政府,8年合約期間預估可收2.6億元權利金。

新北市目前已建置超過450座充電樁,並預計於9月底前達900座,達成交通部「停車場充電格位佔總量2%」的要求。交通局表示,透過「政府採購法」進行公開招商,讓民間業者負責充電樁建置與營運,市府則負責監督,確保設施正常運作並保障車主權益。

交通局指出,這種模式除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也讓業者有更大誘因優化充電設施,例如導入智慧管理系統、提供動態費率等服務,以提高使用效率。然而,學者專家認爲,公私合作仍需謹慎規劃,確保各方利益平衡。

消基會交通委員會召集人李克聰教授表示,充電車位不只是數量增加,還要有完善的管理機制,避免燃油車或未充電電動車佔用專用車位。他建議,市府應根據需求分析,優先在電動車密集區或充電需求高的地點增設充電樁。此外,對於市府估算的8年2.6億元權利金收入,他認爲實際數字可能會有所變動,應採逐年滾動調整機制,根據市場狀況檢視收費與營運情況。

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教授鄭永祥指出,政府與民間合作雖然能加速基礎設施建置,但雙方目標不同,政府着重政策推動,民間則考慮營運獲利,雙方的利害關係需要平衡。「這類合作仍存在風險,包含技術面與量能規畫,在談合約時,應明確界定責任與風險分攤機制,避免未來營運不善導致政策落空。」

對於充電樁的後續發展,交通局表示,除了依據中央規定完成900座目標,未來也將視使用率檢討是否進一步增設。目前公有停車場的充電樁使用率平均約30%,但在中和、永和、三重等熱區可達50%以上,未來會優先在這類高需求區域強化布建。同時,交通局也強調,對於充電樁的管理與費率,將採滾動調整機制,確保充電樁的使用率與經濟效益達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