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板特區房產爭議!他持分一半討120萬租金 「一原因」吞敗

新北市一名朱姓男子,因拍賣取得板橋區一處精華地段房產的「二分之一」持分,他指控林姓男子在原本的佔有人過世後,竟「鳩佔鵲巢」,無權佔用整個房屋。朱男一狀告上法院,向林男求償近120萬元的「不當得利」租金。(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朱姓男子,因拍賣取得板橋區一處精華地段房產的「二分之一」持分,他指控林姓男子在原本的佔有人過世後,竟「鳩佔鵲巢」,無權佔用整個房屋。朱男一狀告上法院,向林男求償近120萬元的「不當得利」租金。然而,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爲朱男提出的證據根本無法證明林男確實住在裡面,日前判決朱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共有物糾紛發生在新板特區、鄰近新北市政府的精華地段房產。朱男主張,他早在96年3月間就透過法院拍賣,取得該房地二分之一的持分權利。他指出,自從112年6月原佔有人死亡後,林男就無權佔用整個房子,直到114年9月,林男纔將自己持有的另一半持分賣給他。

朱男認爲,林男無權佔用房屋長達近2年,享受不當利益,因此計算該地段房屋市價後,以每日1,715元、總計699天的租金價額,向林男求償119萬8,785元。

然而,法院審理時,林男經合法通知卻始終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儘管如此,法官審視朱男提出的證據,發現僅有「房屋的銷售廣告」以及「雙方的買賣契約」,契約中雖載明「清空交屋」,但這僅能證明林男有權出入房屋,或是負有交屋前清空的義務。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直言,這些證據完全無法證明林男確實「無權佔用」該房屋的全部空間。朱男主張「原佔有人生前照料、過世後治喪皆由被告處理,仲介告知帶看係爭房屋鑰匙從被告取得」等情,都只是單方陳述,並未提出具體事證。

法官強調,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朱男既然無法舉證林男是「無法律上原因」而佔用房屋並受有利益,他的請求便無理由,因此判決駁回朱男之訴,訴訟費用也由朱男負擔。這場持分地主討租金的訴訟,最終因「舉證不足」而踢到鐵板。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