擷友人照貼臉書標「人不像人鬼不像鬼」 公然侮辱3千元飛了

周姓男子與洪姓友人原爲友人關係,因因故不睦,周男涉嫌先在洪臉書個人頁面擷取洪的照片,再到網路社羣「臉書」張貼,在旁標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文字。法官認爲,文字可與照片連結,文字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依公然侮辱罪判周罰金3千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周男與洪姓友人原爲朋友關係,周在住處透過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社羣網站臉書,先至洪在臉書個人頁面內擷取洪的照片,再於民國112年8月9日,將照片張貼在自己臉書個人頁面上,並在照片旁加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等文字。

法官表示,周男年紀必有相當與人相處的經驗,但結識洪姓友人後因故不睦,未能以理性態度溝通,僅因情緒抒發,以照片搭配文字方式,在臉書張貼公開貼文,臉書爲不特定多數人使用者進入網頁後,即可看見文字內容,足以貶損洪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法官認爲,「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文字,客觀上不是正面評價讚美,且以圖文並列之方式呈現,讓閱覽者可將文字與洪姓友人連結評價,具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涵意。

周男擷友人照貼臉書標「人不像人,鬼不像鬼」,法官依公然侮辱判罰3千元。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