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事件!小學生暴怒「不要再碰我」 毆打同學判賠5萬元
新竹市某國小發生校園霸凌事件,大雄(化名)因不慎觸碰同學阿福(化名)的衣服,竟遭阿福毆打,導致臉部及頸部受傷,甚至出現情緒障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市某國小發生校園霸凌事件,大雄(化名)因不慎觸碰同學阿福(化名)的衣服,竟遭阿福毆打,導致臉部及頸部受傷,甚至出現情緒障礙。大雄父母不滿校方處理不力,憤而提告求償2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判決阿福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大雄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大雄與阿福爲同班同學,雙方自111年起就讀於新竹市某國小。阿福在校期間多次對大雄及其他同學進行霸凌,校方雖接獲家長反映,卻未積極處理。113年4月18日下課時間,大雄與同學在走廊嬉戲時,不慎觸碰到阿福的衣服,阿福竟因此暴怒「不要再碰我了」,徒手毆打大雄的頭部及頸部,甚至掐住大雄脖子,導致大雄臉部挫傷、頸部掐傷,事後更出現情緒不穩等心理創傷。
大雄父母指控,阿福的霸凌行爲已對大雄造成嚴重身心傷害,不僅需花費大量時間陪伴就醫,更讓全家承受極大壓力。因此,大雄父母依《民法》侵權行爲規定,向阿福及其父母求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對此,阿福及其父母辯稱,當時大雄多次觸碰阿福胸部,阿福爲保護自己才反推大雄,並非故意傷害。此外,阿福父母主張大雄對損害發生也有過失,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法院審理後認爲,阿福確實對大雄實施肢體暴力,導致大雄受傷,已構成不法侵害身體權。雖然阿福辯稱是自衛行爲,但法院根據校方提供的衝突事件紀錄及大雄傷勢照片,認定阿福的行爲已超出合理自衛範圍,且大雄是否對阿福有性騷擾行爲尚無確切證據,因此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此外,阿福爲未滿18歲的限制行爲能力人,其父母作爲法定代理人,未能證明已盡監督責任,應與阿福連帶負賠償責任。
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事件情節後,判決阿福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大雄5萬元。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勇於求助,遠離網路霸凌!檢舉網路霸凌iWIN熱線:02-2577-5118、教育部反霸凌投訴專線: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