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這種診療行爲可能違法!
醫院組織義診活動被處罰
近期,一則“醫院義診被處罰”案件風靡網絡,引起了大量的關注和討論。
據悉,四川瀘州某骨科醫院與一社區協商開展義診。義診當日,該醫院派了2名醫生帶着設備、宣傳頁等前往社區,爲居民免費測血壓、血氧飽和度、健康諮詢。過程中,瀘州市健康委員會的執法人員趕到了現場,要求醫生出示瀘州市健康委員會備案的義診證明。
由於當事醫生無法出具義診證明,該醫院又屬於跨區義診,瀘州市健康委員會以涉嫌非法行醫爲由,扣押了現場的藥品、醫療器械,並對醫院、醫生立案調查,後擬對醫院作出沒收藥品、醫療器械,罰款11萬元的處罰。
這一結果讓院方難以接受,併發起了辯護。醫院認爲,自己是受社區邀請進行義診,自己不是活動的組織者,組織者是社區,且醫院只有2名工作人員受邀參加活動爲居民免費解答健康知識,沒有收取任何費用,2名醫務人員也均具有相應的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因此,醫院認爲自己並不存在非法行爲,即便存在未審批而導致的非法行醫問題,但實施的行爲是爲需要的人提供了免費的專業知識幫助,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精神,是應當提倡的行爲,不應被處罰。
瀘州市健康委員會隨後依法組織了聽證會,根據聽證情況並考慮到醫院存在立功表現,將罰款金額由11萬元降爲5萬元,並對醫院作出相應的處罰。但醫院仍然不接受,隨後一紙訴狀將瀘州市健康委員會告上了法庭。
跨區域義診不備案涉嫌違法
當地法院通過雙方質證舉證查明相關事實後,對執法程序、違法事實的認定以及適用法律、法規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評判。
法院認爲,第一,現場藥品、器械等均由醫院提供,醫務人員也是醫院工作人員。即便是受社區邀請並通知居民到現場參加義診活動,但義診活動如何開展、安排的項目及內容均由醫院自行決定並實施,因此,醫院系本次義診的組織者。
第二,《衛生部關於組織義診活動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規定,醫療機構未經備案擅自組織義診的,衛生行政部門有權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追究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醫療機構只能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覈准登記的地點執業,醫療機構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重新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否則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屬於非法行醫。
具體到本案,義診也屬於診療活動,涉事醫院依法開展義診的區域不是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的地址,即此次跨區域義診沒有備案,應屬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行爲。
第三,《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99條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5~20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雖然醫院屬於義診,未收取費用,但該條款爲“並處”罰款。現瀘州市健康委員會在綜合考量醫院立功的情節上,對醫院處以罰款5萬元並無不當。
第四,在案證據顯示,瀘州市健康委員會接羣衆舉報依法受理本案後開展調查、詢問等,依法對醫院進行了書面的行政處罰告知,醫院陳述、申辯並申請聽證,瀘州市健康委員會依法組織聽證等,後對醫院作出相應的處罰,程序上亦無不當。綜上,法院認爲瀘州市健康委員會對醫院作出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內容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最終駁回了醫院的全部訴請,維持原判。
義診如何才能做到不違法?
這起未經備案跨區域義診被行政處罰的案件引起的爭議很大。如今,雖然審理結果已經塵埃落定,但該事件在醫療圈內的討論並沒有結束。許多醫生對此還是表示困惑:請問“執業”和“診療活動”到底該怎麼解釋?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證書》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書的義診肯定是違法的。
其次,開展義診並非小事,想要確保不違規,務必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備案。醫療機構未經備案就開展義診,無論目的是什麼,都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例如,《北京市義診活動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對登記註冊的執業地址在北京市以外的醫療機構在本市開展義診活動的行爲,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不備案的行政處罰及後果
行政處罰針對 “違法但未犯罪”,通過罰款、吊銷執照維護醫療秩序。
01
輕罰:
有無資質人員參與或推銷產品,依《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沒收相關器械、藥品,處 5 萬元以下罰款。
02
重罰:
多次違規或因義診致嚴重傷害,如誤診延誤病情,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吊銷涉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負責人終身禁業。
04
刑事風險:
借義診虛假宣傳、賣假藥,觸犯《刑法》,面臨刑事制裁。
由此可見,義診雖然是獻愛心的正能量事件,但若處置不當,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各位醫生要謹記!
來源:梅斯醫學、張文波公衆號(轉載僅作分享,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權,請聯繫我們,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