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家轉用發票 當心漏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在年度中轉爲使用統一發票,辦理該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免用發票期間的查定銷售額,也要與改用發票後實際開立的銷售額一併計入全年營業收入,依法申報。
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原本不須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營收由國稅局查定,但若因營業規模擴大或其他原因,於年度中開始使用統一發票時,則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需將前段時間查定銷售額與後段時間發票金額合併計算,如果查覈後發現免用發票期間的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金額,則也應按實際金額補申報。
國稅局提醒,只要年度中有改變營業性質、改爲開立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務必在申報營所稅時詳實申報整年度營業收入,也應保留相關帳簿、報表及收支憑證,若發現有漏報或錯報情形,也要及早主動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