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追養生館小姐送手機約吃飯不成 誣告竊盜害她沒工作

黃姓男子申辦門號獲得零元手機,前往養生館消費時送給心儀的謝姓女子,結果他約謝女吃飯,對方沒現身;黃惱羞成怒,誣告對方偷手機。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男子申辦門號獲得零元手機,前往養生館消費時送給心儀的謝姓女子,結果他約謝女吃飯,對方沒現身;黃惱羞成怒,向警方報案謝女偷他手機,導致謝女因此沒了工作。案經檢方偵辦,將謝女不起訴,反將黃起訴,臺南地院將黃依誣告罪判刑3月、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臺南市黃姓男子時常前往中西區一間養生館消費,對店內的謝姓小姐心生好感;今年1月11日凌晨3時許,他帶着將申辦門號取得的橘色MOTOROLA零元手機再次前往,表示要將手機送給謝女,希望藉此展開追求,約謝女13日晚間一起吃飯。

結果謝女當天晚間沒有現身,黃心生不滿,竟前往第四警分局華平派出所,報警提告謝女偷竊他的手機;案經檢察官偵辦,發現黃僅提出部分擷取對話紀錄,所幸謝女保留完整且連續的對話紀錄截圖,查出黃竟意圖使謝女受刑事追訴,檢方處分謝女不起訴。

檢察官主動偵辦黃涉嫌誣告罪,黃否認犯行,辯稱他送謝女的是橘色手機殼, 並不是手機,而且如果是要送她的,爲何她在對話紀錄提到要歸還;經檢方比對兩人對話紀錄截圖,認定黃確實是要將手機贈與謝女,事後卻提告竊盜,將黃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黃才承認犯行,依據刑法第172條規定,被告虛僞陳述或誣告案件,於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外黃與謝女調解成立,承諾分期賠償謝女所受損害,總計給付25萬元,獲得謝女原諒。

法院指出,黃因追求告訴人不順,竟誣指謝女竊盜手機,且於偵查過程中僅提出部分擷取對話紀錄,意圖使謝女受刑事追訴;黃對謝女提告,更讓她失去工作,黃的法治觀念顯有偏差,行爲誠屬不該,應予相當非難。

法院表示,本案因謝女保留完整且連續的對話紀錄截圖,經檢察官偵辦後終釐清真相;考量黃承認犯行,與謝女調解成立,犯後態度尚可,之前沒有刑事紀錄,素行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

法院審酌,黃經過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產生警惕之心,認尚無必要逕受刑罰執行,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履行調解成立內容,並應依執行檢察官命令,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