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應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 證交所修正相關法規條文

爲響應主管機關推動我國成爲「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推展「擴大投資創投與新創」推動策略,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會通過修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條之二及「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將陳報主管機關。

證交所表示,有關創投公司的上市條件:爲激勵創業投資公司參與上市,鼓勵創業投資公司由資本市場取得資金挹注,進而扶植國內新創企業發展,將創投公司的上市實收資本額門檻由20億元調降爲15億元;另考量創投公司實務投資運作,放寬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投資總額達資產總額平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爲高者,亦得申請上市,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條之二。

有關創投公司上市後監理:考量創投公司的本質爲長期扶植新創產業,具有評估投資期較長之特性,現行規定創投公司若投資總額未達其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即列爲變更交易方法,爲避免上市公司倉促進行投資決策而影響股東權益,明訂給予三年緩衝改善期,修正「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以上修正草案正式實施內容及日期,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覈定。

董事會也通過爲微程式資訊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股票計45,057,845股(不含私募5,000,000股)上市,將陳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