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鳳宮申請乞福彩金3萬元 被催討竟報警稱被廟方冒名
49歲吳姓男子向學甲侯府天鳳宮申請乞福彩金3萬元後,因天鳳宮負責人多次追討,吳竟向警方報案指稱,被廟方負責人僞籤他的姓名申請;臺南檢察官偵辦過程發覺有異,將負責人不起訴,將吳依誣告罪提起公訴,臺南地院將吳判刑3月,宣告緩刑2年。
判決書依據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臺南市佳里區吳姓男子於2022年1月15日,前往學甲區學甲侯府天鳳宮向與他同姓的負責人申請乞福彩金,並籤立乞福彩登記表,負責人交付乞福彩金3萬元,並告知吳應於1年後歸還。
吳屆期未歸還3萬元,經負責人多次追討未果,吳明知對方所陳述借貸關係爲真實,且乞福彩登記表的簽名爲他本人簽署,竟仍意圖使負責人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犯意,於去年3月13日,前往臺南市警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向承辦員警提出僞造文書告訴。
吳姓男子誣指負責人冒用他的名義,於乞福彩登記表上僞籤姓名,在檢察官偵訊時,仍堅持負責人僞籤;經刑事警察局鑑定認爲登記表2紙上的簽名,與吳本人簽名字跡相符,檢察官將負責人處分不起訴,並主動偵辦吳,吳矢口否認誣告犯行,依然辯稱沒有簽名。
檢方依據天鳳宮負責人曾經向吳寄出存證信函,雙方曾到臺南市佳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林姓調解委員證稱,未聽聞吳指出乞福彩登記表是假的;另一名林姓調解委員證稱,吳當時表示乞福彩金已還完,並未否認有申請乞福彩金,檢察官認定吳犯行明確。
法院審理時,吳改口認罪,認定其犯誣告罪,審酌吳虛捏不實事項誣告負責人,使對方無端遭受訟累,陷入受有刑事處罰危險,更浪費司法資源,所爲實不足取;並考量吳與負責人成立協議,兼衡其品行、犯罪動機、離婚,育有1個小孩,已成年,現無業等一切情狀。
法院將吳依犯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認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次偵、審程序,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49歲吳姓男子向警方報案指稱,天鳳宮負責人僞籤他的姓名申請乞福彩金,臺南檢察官偵辦過程發覺有異,將負責人不起訴,將吳依誣告罪提起公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