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將立新法擬讓特首界定國安罪行 遭批介入司法

圖/德國之聲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週一(6月8日)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香港律政司及保安局當天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框架下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此外,附屬法例將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處理,儘快刊憲,並於刊憲當日生效。

根據港府建議,若行政長官認定特定刑事案件中的行爲涉及國家安全,可依法發出證明書,如此一來此案件就會被視爲國安法之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之後衍伸的罪行也將被界定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簡而言之,根據新的國安附屬法例,即使某行爲並非法律上明訂的「危害國安罪行」,但只要特首認定其涉及國安,就可以發出證明書並依照國安案件的程序來審理。

《香港國安法》主要包含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但港府認爲,立法原意亦涵蓋其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因此即使某宗刑事案件不屬現行法律明文列出的罪行,若其犯罪事實被認定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性質,仍應納入國安法律框架處理,並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作出認定。

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9日表示,此次制訂附屬法例是要使界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更加清晰,但不會新增罪行、提高刑罰或擴大法律適用範圍,也不會賦予政府新的權力。

針對媒體詢問,未來若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並認定特定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是否會公開說明理由,李家超迴應稱,案件將按國安法既有程序處理,而許多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僅供行政長官掌握,未必適合對外公開。

港府此舉遭質疑以行政權力介入法治,進一步限縮港人的人權。民主派人士、香港自由委員會(CFHK)政策與倡議經理許穎婷(Frances Hui)在X平臺貼文批評港府擴張國安法律機制,未來恐怕會有更嚴格的保釋審查門檻、更廣泛的調查權,甚至實施沒有陪審團的審判、不予以減刑等,「這將對社會產生寒蟬效應,香港司法獨立又倒退一步」。

臺灣陸委會則表示,港府此舉反映香港法制出現「泛國安化」趨勢,將加深國際社會對香港情勢持續收緊的憂慮,並進一步提高赴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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