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原住民傳統領域爲公有地遭指違法 原民會將研議檢討

最高行政法院上月判決指出,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土地」已違反《原住民基本法》精神。原民會今對此表示,將針對傳統領域畫設、諮商同意機制進行通案檢討,作爲修法的重要參考依據。圖爲由屏盛風力發電在屏東縣開發的「枋山風力發電計劃」,風力發電設在排灣族傳統領域內引反彈。(本報資料照)

臺泥花蓮和平廠增設水泥窯於2020年通過環評,由於開發範圍在私人土地,未與德卡倫、克尼布部落進行原住民諮商,部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上月判決指出,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土地」已違反《原住民基本法》精神。原民會今對此表示,將針對傳統領域畫設、諮商同意機制進行通案檢討,作爲修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指出,《原住民基本法》所稱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在國家建立前就已存在,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地」,並將原住民諮商同意權適用範圍限於「公有土地」,違反《原住民基本法》精神及法律保留原則。

原民會表示,該判決對個案確已產生拘束力,但最高行政法院未來是否會針對類案形成一致的法律見解,原民會除了持續關注,也已主動藉此個案判決本於行政權進行通案檢討。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範諮商同意,實務執行涉及諸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級地方政府以及部落會議執行量能,爲求審慎周妥,原民會將邀集上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針對傳統領域之劃設、諮商同意機制進行全面檢視,並凝聚共識,作爲修法重要參據。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諮商同意配套機制變革,涉及原基法及其授權法規命令修法作業外,修法內容尚需研議如何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併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原民會將依據憲法意旨,以最開放的態度廣納各界不同意見,並於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與人民基本權利之間尋求最大公約數,以期修法周妥並維護族人權益。

原民會表示,現已有諸多原住民立委在本會期提出原基法第21條的修正版本,原民會將針對傳統領域畫設、諮商同意配套機制等事項,參酌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內容,持續與提案委員充分討論,凝聚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