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新政解析

2023年9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43號公告《關於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明確2023-2027年期間,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可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2025年5月28日,工信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以下簡稱 「新政」),相較於「工信廳財函[2023]267號」、「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文件,新政核心變化體現爲門檻更高、範圍更窄、監管更嚴。

一、資格條件新增研發指標與合規紅線

新政延續企業資格的三項基礎要求: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含非法人分支機構)資格、爲製造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4 年度製造業銷售額佔比超過 50%。同時新增兩項硬性要求:

1、研發指標需年度單獨達標

新政明確,企業2024年度的研發支出佔比、研發人員佔比、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佔比,均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條件。

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近三年研發費用總額佔比」、「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佔比」的要求不同,新政強調「入圍前一年度單獨達標」,更看重研發投入的持續性。例如:甲企業2024年10月新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但若2024年單年度研發費用佔比或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佔比不達標,就不能進入2025年度享受政策的名單。

2、36個月合規性限制

新政新增,企業申請進入名單前36個月內,不得存在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且不得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例如:乙企業2023年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處罰,即便研發指標、製造業銷售佔比等均符合條件,仍會被直接排除。

二、加計抵減範圍收窄

1、關聯交易進項稅額全額排除

此前,總分支機構間、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間發生應稅交易時,其進項稅額可正常計提加計抵減額。部分企業藉此通過「左手倒右手」的方式虛增交易金額,人爲擴大進項稅額以多抵稅款。

新政明確,此類內部關聯交易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委託加工回購僅算加工費

此前,企業將原材料、半成品銷售給另一企業加工,再對加工後的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回購的,原料採購環節的進項稅額、以及加工回購環節的全部進項稅額,均可計提加計抵減額,存在同一批貨物疊加享受優惠的問題。

新政要求,委託加工回購環節僅能就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加工費部分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原材料或半成品本身的進項稅額不得重複計算。

三、強化日常動態聯合監管

工信、科技、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名單內企業實施動態監控,工信和科技部門負責覈查企業製造業行業屬性、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維持情況,稅務部門負責覈查一般納稅人身份、2024年度研發指標及製造業銷售額佔比等情況。

若監管中發現企業不再符合享受加計抵減條件,該企業自不符合條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稅務部門將追繳已享受的加計抵減稅額並加收滯納金;若存在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行爲,除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企業還將面臨行政處罰,並被納入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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