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抵用券開發票 有眉角

發票示意圖。記者遊明煌/攝影

營業人若以促銷方式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必須特別注意發票開立方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抵用券屬於「下一次消費」纔會發生折抵效果,第一次交易時仍要依實際售價開立發票,不能提前扣減。

等到消費者回頭使用抵用券折抵金額時,才能按「銷貨折讓」處理,依折讓後的實收金額開立發票。

國稅局解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發票開立相關規範,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必須真實反映交易狀況,營業人舉辦各種促銷活動時,會依據促銷活動所需而設計不同優惠,在開立發票時就要特別留意,以免違反規定。

以隨貨附贈現金抵貨券爲例,營業人推出促銷活動,例如滿千送百現金抵用券,爲吸引消費者回頭購物,通常實際上要在下次消費才能抵用。

國稅局解釋,當次消費中,實際上並未折抵價款,仍應以原消費金額開立發票,不可先行扣除,只有當消費者在下次消費時使用抵用券,營業人才算真正給予折扣,這時才能在發票上按「銷貨折讓」方式處理。

舉例來說,甲商店推出活動,消費滿1,000元即可獲得100元現金抵用券,消費者小花當次購物1,000元時,商店必須如實開立1,000元的發票,並贈送小花100元抵用券。

等到小花第二次消費800元時,使用該抵用券折抵100元,實際支付現金700元。此時,商店在發票金額欄仍需填列800元,並在備註欄清楚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100元」,最後於總計欄填入折讓後的實收金額700元。如此一來,才能符合規定,正確反映整個交易流程。

國稅局提醒,這樣的規範不只適用於現金抵用券,也適用於其他類似的促銷折扣方式,例如購物金、回饋金等,關鍵就在於折扣是否「當次發生」,當次消費沒有實際折抵,發票就必須開立全額,要等到折抵發生時,才能依銷貨折讓處理。

國稅局強調,若營業人在開立發票時未依規定,恐怕不僅會被追補稅額,還可能遭裁罰,提醒業者應加強內部作業流程,正確判斷折扣時點,避免因開票錯誤而造成不必要的財務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