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應中立 勿成政黨工具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五十一人對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已於十二日舉辦公開說明會,大法官旋於十四日即進行評議,並經過半數之同意受理在案,將進入審查階段。僅就立法程序及實務,分享淺見。

國會系針對人民關切事務立即作最基本反應,爲全國政治中心所在,可謂沒有代議制度就沒有現代民主。國會系以辯論、溝通、說服、妥協及多數決原則作政治整合、衝突處理及利益調和。民衆通過投票支持政黨,間接影響公共政策,政黨成了整合民衆利益訴求管道,具高度政治敏感性。在政黨政治中,立法行爲也更顯現出它的主觀性,立委除了執著於選區利益,也主觀於政黨利益。

我國憲法第一七五條明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而憲法第六三條僅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對前揭議案之讀會制度並無條文,立法院亦從未制定會議法規範何種職權須進行二讀或三讀及其實施程序,得據以遵循,因此其應屬國會自治事項,爲當然之理。

司法院前院長暨大法官許宗力也認爲,國會自治乃國會自行以內規方式訂定議事規則,也就是國會得自主且獨立地決定議事規則內容,例如議事日程如何安排、議案應以二讀或三讀會議決、如何決定發言次序、發言時間長短、以何方式表決、如何行使質詢權與同意權等,皆由國會自行決定,無其他國家機關置喙餘地。

依此觀點,國會自律原則含括表決事項,似無疑義。

自修憲廢止監察委員民選,以及國民大會之職權移至立法院後,立法院已成爲實質意義的國會,政黨乃國會立法合議制運作過程中之主導力量,立法功能也是集體合作的結果。因政黨須向選民負責,因此,國會議事行爲當然具高度政治性及憲法所賦予權力之自主性,應避免被不當的干預。

在政黨政治現實上,立法政策常因各黨團差異而意見不合,需靠院長及各黨團耐心地協商、妥協讓步,憲法法庭在敏感的政黨政治中,應持中立角色及發揮正義,不宜成政黨爲特殊性目的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