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央視“標王”太子奶再回大衆視野 繼承人打響商標爭奪戰

來源: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劉虎 冷宇 受訪者供圖

“喝乳酸菌太子奶,讓中國人更健康。”1997年,彼時的乳酸菌飲料品牌太子奶以8888萬元,拿下央視黃金時段廣告位,面向更廣泛的消費者宣傳“日出牌太子奶”,並由此簽得8億元的訂單。同時,線下渠道迅速鋪開,年銷售額持續“飆升”。

太子奶集團

然而,在經歷對賭失敗、破產重整等一系列坎坷後,曾經家喻戶曉的太子奶,逐漸淡出了大衆視野。

2024年7月,一場關於太子奶“太子”商標、“日出”商標的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在湖南株洲中院開庭審理。太子奶創始人李途純之子李帥提起訴訟,要求湖南太子奶集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迴轉“太子”商標、“日出”商標,並向其支付商標使用費3000萬元。

太子奶、日出商標

原太子奶創始人之子訴太子奶集團

要求迴轉“太子”商標

7月12日,湖南紅勝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勝火公司”)與湖南太子奶集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子奶集團”)、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元食品”)的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在湖南株洲中院正式開庭。

紅勝火公司,緣何向太子奶集團討要“太子”商標?公開信息顯示,該公司成立於2002年6月,持股比例99%的大股東名爲李帥。或許,李帥的另一個身份更爲大家所熟知——太子奶創始人李途純的兒子。在該案審理中,李帥作爲第三人出現在現場。

1996年,湖南本地商人李途純在湖南株洲創立了太子牛奶廠,並推出乳酸菌飲料太子奶,其品牌標識爲紅色的日出形象。1997年,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同年,以8888萬元價格拿下了央視食品飲料類的年度標王。此後10年,太子奶迎來發展的黃金時期,曾一度佔領了國內70%的發酵型乳酸菌市場。

轉變發生在2008年,因奶粉行業動盪、金融危機、對賭失敗等情況,太子奶出現了產量下滑、資金鍊斷裂等經營危機。2011年9月,太子奶破產重整方案獲得通過:新華聯控股與北京三元聯合提供7.15億元資金,償還太子奶的所有對外債務,並獲得重整後的太子奶100%股權及全部資產。至此,太子奶與李氏父子再無瓜葛。

“我想要回這個商標,重振太子奶。”近年來,面對自己一手創立的品牌“易主”,李途純方曾多次向有關方發函,強烈要求取回“太子”系列商標,但一直未果。最終,他們決定,對簿公堂。

庭審現場

“太子”系列商標所有權到底歸誰?

公開信息顯示,關於“太子”系列商標的紛爭,最早出現在2010年前後。

2011年3月,太子奶正處於破產重整階段,有媒體報道稱,太子奶最有價值的核心資產——“太子奶”系列商標正處於申請轉讓狀態中,其受讓人是曾經在2009年租賃經營太子奶的高科奶業。次月,相關人士稱,商標轉讓早已被叫停,破產重整有序進行。

記者注意到,關於“太子”、“日出”兩大商標的價值評估,衆說紛紜。一說是,有權威機構曾在2008年,對太子奶著名的“日出”商標進行評估,給出的價值是10.8個億,而“太子”商標的價值或爲更多;也有信息稱,“日出”商標無形資產轉讓作價達4.8億元。但多位專家公開認爲,相較於土地與廠房,有意接手太子奶的投資者更看重它的商標。

2017年,在太子奶集團重組後許久,沉寂多年的李途純再一次發聲,希望有關方能將“太子奶”系列商標權,退還給其關聯公司紅勝火公司。

在此次開庭審理的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其焦點是,“太子”、“日出”商標權到底歸誰所有?

原告紅勝火公司方表示,2006年,爲實現太子奶集團上市,其與當時的太子奶簽訂《太子、日出系列商標合同轉讓合同》。雙方約定,如太子奶集團能在三年內成功上市,其需要向紅勝火公司支付4.8億元的“太子”、“日出”系列商標轉讓費,商標歸新組建的太子奶集團所有;若上市不成功,則需要將系列商標無條件轉回。日前,太子奶並未成功上市,“太子”、“日出”系列商標應當轉回紅勝火公司。

湖南紅勝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轉回“太子、日出”系列註冊商標的函

太子奶集團回函

被告太子奶集團方辯稱,紅勝火公司自始至終並非案涉“太子”商標、“日出”商標的商標權利人,無權主張商標迴轉。且國家知識產權局均對上述商標轉讓註冊申請予以覈准,確定案涉商標的權利人爲太子奶集團。

太子奶集團稱,早在2001 年、2004年,案涉商標原申請人株洲日出江南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將案涉商標轉讓至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太子奶集團破產重整時,案涉的“太子”、“日出”系列商標已被列爲破產重整資產,結合案涉商標在商標檔案的註冊登記事實,案涉商標的權利人爲太子奶集團,與紅勝火公司並無關係。

企業破產資產是否包含商標?

所有權轉讓系家族內部經營調整

“首先這裡面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在2001年和2004年的時候,本案的原告以及本案的被告以及其他一些太子奶的公司,當時統一是屬於太子奶集團旗下的。”紅勝火公司認爲,在上述情況下進行商標流轉,並不是代表着某個公司向另外一個主體進行商標權的轉讓,事實上是,當時太子奶集團內部公司的經營調整。

“當時我們以及登記轉讓所有的公司,其百分之百的股東全是我和我父親雙人持有,這個登記在我們家族內部。”在庭審中,第三人李途純兒子李帥表示,該案所涉及的商標轉讓登記,實際上只是一個手續,並不代表所有權的認可的一個轉讓,所謂的重整計劃以及相關問題,並不是由原太子奶申請的,也不是由某個個體申請的。

針對太子奶集團所稱的“太子”、“日出”系列商標被列爲破產重整資產,紅勝火公司並不認可。紅勝火公司在起訴狀中稱,2007年,在籌備公司上市期間,曾明確案涉商標不屬於擬上市公司資產,2008年,也曾特別註明系列商標不是太子奶集團所有。

庭審最後,雙方表示同意調解。

律師說法:雙方共同使用,做大涉案商標或是較好選擇

關於此事,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認爲,縱觀整個“太子”“日出”商標花落誰家的爭議,應該回歸到法律的框架範圍內併兼顧相應特定背景和實際情況,盡力做到合法合理和合情。

在他看來,各方同意調解,擱置爭議共同使用或繼續做大做強案涉商標,或許就是較優的選擇。

不過,從法律規定角度而言,若沒有明確有效的約定並按照法定程序公告,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提起“太子”“日出”商標應退還的一方可能會面臨舉證不利後果。

林小明認爲,按照《商標法》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而“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覈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無論是申請註冊取得,還是經轉讓取得,目前太子奶集團都是案涉“天子”“日出”商標的合法持有人,在各方沒有達成相應有效轉讓合意的情況下,主張案涉“太子”“日出”商標的迴轉可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簡言之,需要明確2006年紅勝火公司與太子奶集團簽訂《商標轉讓合同》時,相應商標持有人爲紅勝火公司,也即紅勝火公司當時是商標的權利主體;其次,兩公司所籤帶有對賭性質的《商標轉讓合同》中約定的商標無條件迴轉的條件是否成就,是否包括案涉商標;再次,太子奶集團彼時所謂“特殊情況”難以構成有效抗辯,即便同屬一個集團的公司,如果並非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分公司,那麼各公司之間均應按法律規定運營,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更重要的是,需要釐清太子奶集團在破產重整中對“太子”“日出”商標的處置是否合理合法,倘若不存在不合法合規的情況,那麼相應商標作爲破產重組資產是沒有法律方面障礙的。

因此,他認爲雙輸不如共贏,各方調解並出臺大家都滿意的解決方案,或許對各方當事人和案涉商標來說都是最好的安排。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也認爲,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複雜,延續的時間長,如果雙方能夠通過和解方式解決爭端,這可能是一個較爲實際的解決途徑。

劉凱表示,根據目前媒體報道內容來看,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針對第1999180號“太子”和“日出”商標權的歸屬問題。

紅勝火公司主張,2006年與太子奶集團簽訂的《太子、日出系列商標合同轉讓合同》約定,若太子奶集團未在三年內成功上市,商標應無條件迴轉。太子奶集團主張,商標已經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覈准轉讓,並且在破產重整時已經列爲破產資產,歸屬太子奶集團。

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權轉讓分爲合同轉讓和權利移轉兩個階段,轉讓合同雖然一經成立即爲有效,但並不能引起權利移轉的法律後果,未經登記或公告權利不發生移轉。

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紅勝火公司與太子奶集團簽訂的《太子、日出系列商標合同轉讓合同》若真實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根據合同約定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若太子奶集團未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上市,紅勝火公司有權主張商標迴轉,太子奶集團也應履行商標迴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