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億高中生非他殺?專家曝墜地瞬間「臉部有表情、肢體抽動」鑑定曝光

五億高中生墜樓命案再議結果出爐,臺中地檢署對被告夏姓父子仍以不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5億高中生墜樓命案,同婚配偶夏朝源和父親被控殺人,臺中地檢署去年6月以不起訴處分,經死者賴姓高中生家屬聲請再議,臺中高檢署發回續查,臺中地檢署1日偵結,仍認定死者爲生前墜樓,且未遭受毒藥物影響或受暴力控制,仍以夏姓父子犯罪嫌疑不足而爲不起訴處分。全案仍可再議。

臺中地檢署指出,承辦檢察官會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潘至信(曾赴美國接受法醫病理專科訓練,同時具備醫師、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等證書,自任法醫師以來辦理解剖鑑定案件超過9000件,曾就高處墜樓案件在臺灣鑑識科學學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法醫研究所提出專題報告)與原鑑定法醫師曾柏元,第2次共同解剖死者遺體採檢,結合臺中市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鑑定書、毒物化學鑑定書、遺體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案發現場暨死者墜樓影像的監視錄影畫面及本案執行救護的消防隊員、醫師、護理師的證述內容與救護、醫療紀錄,專案小組也重返現場勘查採證。

臺中地檢署指出,依1、2次解剖鑑定報告,死者爲生前墜樓,且未遭受毒藥物影響或受暴力控制,是因多處骨折、多處臟器破裂、氣血胸、腹腔內出血而死亡。

根據勘驗社區鑑視器攝得死者墜地畫面,顯示死者觸地瞬間尚有面部表情、肢體反應,而根據解剖鑑定,認定死者墜地骨折之際尚有心跳及血液循環,研判死者是生前墜樓。

死者送驗血液、尿液均未檢出酒精成分;血液、尿液、胃內容物均未檢出常見毒物成分。

死者口、鼻、臉部、咽喉、左右頸動脈等處,均未遭壓迫、出血,手腳也沒有防禦性傷口或有遭限制行動的痕跡。

死者墜樓倒臥處距離建築物的水平移行距離爲3.36公尺,假設死者意識清楚、非自主性遭外力強行拋出10樓的3陽臺欄杆而墜樓,本能反應會奮力抵抗、抓握欄杆以求自救,不至於發生長達3.36公尺的水平移行距離。而陽臺欄杆也有死者手掌印痕及手指抓握痕跡。

檢察官依據2次解剖鑑定報告,綜合專案小組蒐集證據,推論死者是自行翻越10樓陽臺欄杆,腳踩在陽臺外緣平臺,面向屋內客廳,以腳蹬離陽臺、身向後仰方式墜樓,研判極可能爲自殺。

臺中地檢署強調,檢察官始終未預設任何立場,也未排除任何可能性,窮盡一切可能的調查方法全面蒐證,並反覆勾稽警方、法醫、醫院等證據資料、鑑定意見,均無從認定本案被告夏姓父子涉殺人罪,依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裁判主義、無罪推定原則,以不起訴處分偵結,告訴人如有不服可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