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認同袍集合時嘲笑...義務役士兵當場嗆聲揮拳 稱要調解又從未出席
邱姓義務役士兵誤以爲鄭姓同袍在集合時嘲笑他,竟當場嗆聲及辱罵五字經,並動手毆打鄭,導致鄭臉部受傷、眼鏡毀損;法院將邱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鄭上訴指出,邱聲稱要和解,二次安排調解卻都未出席,害他疲於奔命,一審量刑過輕,臺南地院二審駁回上訴。
判決書引用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陸軍步兵203旅邱姓義務役士兵去年1月1日晚間8時許,在臺南市官田區營區內隊伍集合時,誤以爲鄭姓士兵嘲笑他,當場嗆聲「你給我等着」以及口出五字經髒話,並動手毆打鄭,導致鄭左顳部與左臉挫傷,眼鏡也掉落地面,鏡面毀損。
檢察官偵訊時,邱承認犯行,認定他觸犯公然侮辱及傷害等罪嫌,從一重依傷害罪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南地院一審依其法治觀念淡薄,不思理性解決問題,且自尊心薄弱,遇事稍不合己意,即怒火中燒、出手傷人,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
案經鄭姓士兵向檢察官請求提起上訴,指出邱聲稱有和解意願,然2次調解程序均無故沒有到場,導致鄭疲於奔命,迄今未獲分毫賠償,原審量刑過輕等。
臺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爲,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無違誤,量刑基礎亦無明顯缺失,且於法定刑範圍內爲刑之量定;檢察官上訴意旨理由,皆爲原審於量刑時已說明審酌事項,再爲爭執,所爲上訴無理由,判決應予駁回。
邱姓義務役士兵誤以爲鄭姓同袍在集合時嘲笑他,竟當場嗆聲及辱罵五字經,並動手毆打鄭,導致鄭臉部受傷、眼鏡毀損。本報資料照片